因父亲晚年丧偶后又娶了一个老伴,两个儿子不满意,就霸占了父亲的房屋拒不搬出,无奈之下父亲将儿子诉至法院。20101213,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父亲状告儿子,要求儿子排除妨害的民事纠纷。

 

原告王老于1993920购买了位于丰县某商场的平房两间,后又出资向上建造了一层,形成了两层4间楼房,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均登记在原告名下。房屋建好后,王老将房子交由其长子王大和王大的家人居住。2004年,王老的妻子病故,就搬到上述房屋内和王大一起居住。在20049月,王老经他人介绍,与张女认识,王老觉得晚年有个老伴一起生活,互相照顾也不错,也不用麻烦子女天天伺候了。没过多久,王老就与赵女办了结婚登记,准备把赵女接过来一起居住,让王大搬出去。这时候王大不同意了,王大认为老父亲的这种作法让他很没面子。就联合了王大的弟弟王小,将老父亲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应该进行分割,但被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随后王老要求王大搬出房屋,王大不从,王老遂将王大告到法院,要求排除妨害。

 

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涉案房屋的登记所有人是原告王老,被告王大理应搬出房屋。综上,法院遂判决王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