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乱蹿吓人跌伤 饲养人赔偿一万
作者:柳小进 发布时间:2010-12-15 浏览次数:353
近日,江苏省如东法院就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丁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因伤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250元。
经审理查明,
如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而引起的特殊侵权赔偿纠纷。原告吴某骑自行车受被告丁某家饲养的狗惊吓,下车时不慎摔倒受伤的事实存在,被告丁某作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丁某饲养家犬,未尽到管理注意义务,遇见行人突然窜出并追随,是造成原告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原告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遇有情况下车时处置不当,是造成其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