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如东法院就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丁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因伤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250元。

 

经审理查明,20101025日下午5左右,原告吴某骑自行车由东向西经过岔河镇张桥村四组被告丁某门前路段时,遇有丁某家饲养的黄狗窜出,原告受到惊吓,前行近十米在下车过程中不慎摔倒,连人带车跌倒在丁某家正屋前横路南侧,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到如东县人民医院治疗,因被告丁某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故向本院起诉。

 

如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而引起的特殊侵权赔偿纠纷。原告吴某骑自行车受被告丁某家饲养的狗惊吓,下车时不慎摔倒受伤的事实存在,被告丁某作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丁某饲养家犬,未尽到管理注意义务,遇见行人突然窜出并追随,是造成原告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原告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遇有情况下车时处置不当,是造成其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