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矛盾闹离婚,妻子在第一次诉讼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丈夫便私自转移共同财产。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王某与顾某19906月登记结婚,1991年农历四月初一生一女孩。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妻子遂于2009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双方婚姻不准离异。此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妻子再次诉讼离婚。

 

在夫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添置了住房一套、电视机两台、冰箱、洗衣机、消毒柜、饮水机、空调、影碟机、取暖气各一台,电风扇三台、微波炉、电磁炉各一只、太阳能一只、液化气灶台一套、大、小桌各一张、办公桌、大床各两张、小床一张、方橙十张、椅子四张、摩托车两辆。因经营夫妻共同债务有11万元。

 

另有夫妻共同还有临时住房六间及房内设施、养鱼设备,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丈夫考虑夫妻没有和好可能,遂擅自转让,另有奥迪轿车一辆亦丈夫独自出售。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因被告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故依法对其可以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遂作出了:准予原告王曙平与被告顾明离婚;财产分割:住房一套、电视机两台、冰箱、洗衣机、消毒柜、饮水机、空调、影碟机、取暖气各一台,电风扇三台、微波炉、电磁炉各一只、太阳能一只、液化气灶台一套、大、小桌各一张、办公桌、大床各两张、小床一张、方橙十张、椅子四张归原告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顾明所有;共同债务11万元,由原告王某清偿的判决。当被告拿判决书时,表示当初私自转移财产的行为真的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