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几点思考
作者:朱莉 发布时间:2012-10-22 浏览次数:1462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婚姻则是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家庭和谐,社会才能稳定。然而,近年来,不和谐婚姻数量的攀升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诸多的不安和困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人们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但由于社会普法教育的缺失,使人们对自由和权利的认识产生偏差,反映在婚姻上便是对婚姻的敬畏和尊重让位于个人对自由和婚外“性福”的过分崇尚和追求。为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但由于规定尚存在不尽合理之处,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并不能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笔者试图对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不足及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求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过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四种情形是: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除此之外,不能请求损害赔偿,范围明显过窄,不利于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例如,在一个案例中,甲女无意中发现丈夫乙与丙女的QQ聊天记录,谈话中涉及到丙女和其夫乙有性关系及丙女怀了乙的孩子并到医院流产等事实,但甲女并没有证据证明两人为同居关系,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发生性关系、怀孕等都不必然构成同居。虽然丈夫的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甲女,但依据现行法律,甲女却不能向其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以减轻精神上的痛苦,如此,甲女只能“自行疗伤”,而其夫却不用为其不忠行为承担任何经济上的损失和法律上的责任。这不仅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同时也是对不履行义务一方出轨行为的放纵。
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许多夫妻一方的行为会对另一方造成精神痛苦,如夫妻中有一方经常与他人发生“一夜情”,或者一方沉迷于网上婚姻游戏而数次“网婚”等,如果对这些行为不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则不足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从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及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应扩大婚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范围。
二、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时提出,不利于维护受害方权益及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第三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精神损害不应予以赔偿,他们的理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共同财产。若允许婚内赔偿,则赔偿款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又终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做毫无意义。
然而,笔者认为,若无过错方只是想惩罚一下过错方,但并无离婚意图,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维持家庭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应允许当事人进行婚内赔偿。而且,在实践中,婚内赔偿是完全可行的,也是非常必要的。首先,婚内赔偿可以由过错方用婚前财产赔付。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的规定,婚前财产婚后仍归个人所有。那么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均始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就是站不住脚的了。而对于赔偿款是否最后落脚于夫妻共同财产,笔者以为可以通过制度设计来规定由于过错而赔偿另一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此则可排除将精神损害赔偿落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其次,随着社会的进步,很多夫妻对婚内财产的管理也开始多样化。不少夫妻实行婚内财产及消费AA制,甚至夫妻俩的债权人也知道并接受这一财产管理方式。那么,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手段之一,也应适时调整以适应并引导复杂多变的社会。所以,婚姻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也应“与时俱进”,法院应当受理非离婚诉讼的损害赔偿案件,并将损害赔偿数款纳入夫妻无过错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赔偿请求人限定在无过错方的配偶,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婚姻并不总是以爱情为唯一至高的追求,当恋爱中的激情消褪,维系婚姻关系最重要的因素是责任,即夫妻二人对子女及社会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及祖国的未来,让每个孩子都有一个健康快乐的生长环境是父母及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婚姻家庭的稳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事实上,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法行为而导致家庭不睦时,受到伤害最深的往往是孩子,孩子会因父母的不和而陷入极端不安全和冲突的心理状态中,并且这种心理可能会直接影响孩子的一生。另外,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受害方是子女的也不在少数。未成年子女如果经常挨打,那么对其伤害最大的往往不是表面的皮肉之苦,而是内在的心理与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幼时受到打骂的孩子,成年后往往缺乏自信、胆小怕事,或者会蛮横无理、有暴力倾向。
虽然过错方对孩子的伤害无法用金钱来估量,但至少应赋予孩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在实践中,若子女成年,可由其自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若子女未成年,则可由无过错方代为行使权利进行主张。如此,既保护了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过错方进行了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