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61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在常州市钟楼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原告张某诉被告某商贸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正是依据上述规定,依法判处某商贸公司赔偿张某38880元(相当于张某所购白酒价款的十倍)。

 

2010914原告张某因为举办婚宴向被告购买36瓶白酒海之蓝,价款为108元,合计价款为3888元。事后,原告发现白酒存在问题,向质监局进行举报,质监局于同日予以立案,并委托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同日出具鉴定报告书认定上述36瓶白酒为假酒。质监局向被告询问,被告法定代表人陈述其36瓶白酒是从其丹阳的一个朋友处所购,且目前该朋友已联系不上,被告法定代表人认可向原告出售上述36瓶海之蓝的事实。质监局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给予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告某商贸公司称其原告实际仅仅支付了2888元的酒款,不应该赔偿原告3888元的十倍金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其经营范围内向原告出售36瓶白酒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根据被告在质监局所作的陈述,可以确认被告在购货时未能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能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故可以确认被告明知是假酒而销售。此处的价款应当指食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向消费者所交付货物的价值,不应当指消费者已支付的价款。故本案中无论原告支付价款的确切金额是多少,本案被告均应当向原告赔偿38880元。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原告38880元。

 

法官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者向消费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次,十倍的赔偿责任是指所销售货物价值的十倍,并非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款的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