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来纠缠不息,矛盾纷争的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法院耐心的工作下得以圆满解决。

 

原告吴某的妻子杨某原系被告无锡某公司的员工。自2008121日起,杨某、吴某一家向该公司承租了宿舍1间,每月向公司交纳房租金250元。200964该公司出具了20096120091131日房租金1500元的收据1份,双方未订立书面的租赁合同。2009821日早上540许,吴某在上该房屋的公用厕所时,厕所内的隔墙倒塌,吴某在躲避时摔倒在地,倒塌的墙体砸伤了吴某的右手。当日,吴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施行了手术,于200996出院。在庭审中,双方对吴某的下列损失确认:医疗费12540.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交通费260元。还查明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人系另一公司。20081125,杨某所在公司承租了宿舍8间,每间房租金为250元,房租金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租用期限从200812120101130。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出租方同意承租方转租给本公司员工使用。上述宿舍,每间的建筑面积约为20平方米,每个楼层有1个洗刷间和1个厕所作为公用卫生设置。吴某受伤后于20091111起诉来院要求赔偿,法院作出判决维护了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13070.09元赔偿请求。被告也自觉履行了判决所规定的义务。

 

2010325,原告吴某再次住进医院,进行第二次手术,住院至2010414出院,花去医疗费7229.40元并发生其他费用,本来就诉讼要求7229.40元的赔偿,可在诉讼期间吴某要求进行医疗伤残鉴定,根据鉴定定为十级伤残。故又要求变更增加9项诉讼请求,计71662.40元。被告一直喊冤叫屈,鸣叫不平,只收250元的房租而现在却要赔偿几万元的钱。吴某也更是情绪激动,喊叫伸冤。法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法律政策和人情世故上耐心、细心地做工作:对于双方谁都不愿发生的事情已经发生了,大家就要面对现实,该承担什么后果就承担什么后果。最终双方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地达成了调解协议。

 

吴某感动不已地对承办法官讲:发生一年多的事情今天了结了,谢谢法官---”被告代理人激动地说:请法院放心你们做了这么多的工作,使我们懂了很多的道理,我们虽只是为了养活二十多人的小厂,但答应讲好的赔偿费用我们到时一定会付给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