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开始执行程序的,债务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就所有债权公平清偿的制度。查封是民事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特定财产加以封存,防止被执行人处分该财产并限制其收益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执行措施。查封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更好的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充分实现,维护交易安全。而参与分配的对象就是已被法院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的财产,有效的查封制度可以保证参与分配程序中可分配财产的最大化,因此,研究参与分配制度与查封制度的关系非常重要。

 

参与分配的客体是什么?参与分配制度既然是参加到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去,自然只能就法院已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进行分配,这里就涉及到查封措施的范围问题。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德国法禁止超额查封。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03条第1款第2句规定,债务人也被保护不受强制执行扩展到超过清偿债权人和偿还强制执行费用这一必要限度的损害,即禁止超额扣押。①法国法则允许超额查封。之所以出现这种差异,与各国的参与分配的价值取向有关,世界各国对多个债权人财产分配的问题形成了两大原则:优先清偿原则和平等清偿原则。优先清偿原则(又称质权主义),是指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时,首先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享有优先于其他无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受偿的地位。优先原则来源于日耳曼法,是当代世界各国民事执行立法中采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立法原则,除大陆法系的德国与奥地利外,英美法系的国家如英国、美国等也采此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各执行债权人不因查封时间或参与分配时间的先后,而使各债权人之受偿权利有优先劣后之分,各债权人不分执行之先后,一律按其债权额比例公平受偿。平等主义源自罗马法,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采此立法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见,我国是禁止超额查封的。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对狭义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的主体限于公民和其他组织,不包括企业法人)是采取平等原则的。在平等主义制度下,”先申请的债权人如果仅就其债权额为查封的话,却不能不陷入惶惶然的状态,因为他无法知道有多少人参与分配”,而按照平等主义的要求,先申请查封的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即使是最先申请查封的债权人也必须等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债权人都参与执行,即等到执行程序快终结时,才能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债权额比例公平受偿。”参与分配的人会越来越多,其受偿的比例会越来越小,而原来查报的财产却因禁止超标的查封而未采取强制措施可能早已流失。”①虽然《若干意见》第299条规定,参与分配程序结束后,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但是这样一则债权人需要等待很长一段时间,二则会造成执行程序反复被提起,执行效率低下。

 

因此,平等主义制度下存在查封数额的确定性与参与分配债权额之间的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这就使得平等主义制度下债权人为保证自己的债权额最大限度的实现,而具有超标的查封的本能,即尽可能多的查封债务人的财产。如此,债务人可处分的财产数目减少,不利于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这对债务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因为债务人只有在其所欠该债权人债务额限度内容忍查封措施的义务。而在优先主义制度下,由于首先申请查封的债权人可获得类似查封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于参与分配时可较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债权人只需就自己的债权额申请查封即可,无超额查封的必要。

可见,如果在参与分配中采取平等主义,就不应限制债权人的查封范围;若采优先主义,就应该限制债权人的超标的额的查封行为,这样,查封制度与参与分配制度才能配套协调。我国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初衷是利用个别执行程序解决企业法人以外的公民或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清偿债务的问题,其实质在于弥补有限破产主义的缺陷,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作为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提供一条受偿的途径,使各债权人公平分担损失。因为我国实行有限破产主义,即仅法人可适用破产制度。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如果其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和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可以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达到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财产的目的。公民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能适用破产法,但当他们资不抵债时,也需要解决多个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的问题,于是就设立参与分配制度。正是参与分配制度设计上的功能和目的上的偏差,再加上与相关配套制度没有衔接好,导致我国的整体立法体系出现一种错位的现象。

 

 



 (德)汉斯--约翰希姆.穆泽拉克著,周翠译:《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8月第一版,第369

  葛行军、刘文涛:《关于执行财产分配的立法》,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