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法院反映当事人“人户分离”现象亟需重视并提出建议
作者:张夏云 王洪娟 汤峰 发布时间:2010-12-15 浏览次数:813
宿城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强导致公民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即“人户分离”现象大量存在,给法院的审判送达、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难题。
一、现状
1、送达难,公告送达多。向当事人邮寄送达的诉讼材料,多因当事人长期不在家或者查无此人而退回,导致此类案件约1/3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2、审理难,管辖异议多。在案件审理中,有些当事人为了拖延时间或者为了方便自己参与诉讼,更多提起管辖权异议,导致案件审理时间拉长,影响了诉讼的效率。
3、执行难,委托执行多。当事人对管辖权虽未提出异议,但因被执行人不在该法院管辖的辖区内,可能涉及异地执行或委托执行,给执行带来诸多不便。
二、产生原因
1、城市房屋拆迁。在旧城改造中拆迁旧房的公民,在解决新的住房之前,大部分靠借房、租房来解决住房问题,在没有搬迁到新的住房之前,户口还是滞留在原居委会。
2、经济发展不平衡。苏北经济相对滞后,就业机会少,大量人口涌向苏南等经济发达地区务工。一般务工人员长期在外工作,仅在春节等重要节日才会回到原户籍地。另有一部分务工人员靠自身的努力,将其家人全部迁入大城市生活,但是因一些大城市对于户口迁移有严格的限制,导致其户口无法迁入。
3、公民户口意识淡薄。在房屋购置、工作调动、结婚等情况下,多数公民未意识到需要主动申报户籍变动项目,导致公民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
三、建议及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新闻媒体,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广泛深入宣传户籍政策法规,让群众对户口政策和规定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和认识,使他们能够主动地与户籍管理部门配合,及时登记和办理各种户口手续。
2、规范户口管理。居委会、村委会应做好其辖区内暂住人员的登记工作,并督促和协助“人户分离”人员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对在暂住地居住满一年的人户分离人员,居委会、村委会应配合公安机关在其个人户口登记信息上予以备注。
3、减少户口迁移的限制。政府部门应在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际承受能力等情况,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一些限制性条件,依据"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规定,方便群众迁移户口,实现"人户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