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入,保险业逐渐繁荣,保险合同纠纷随之增多。据统计,近两年来,涟水法院院受理各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546件,同比增长23%     

 

原因分析:

 

一是保险合同条款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保险条款术语拖沓晦涩,内容冗长,难以理解,合同附件多,有保险陷阱;格式条款安排不合理、不完善,约定内容分散表述,容易误导投保人;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行保险条款制定标准和原则过多地倾向于对保险人的保护,对被保险人的权益缺乏足够重视。

 

二是保险代理人不忠实。在保险代理人制度下,保险代理人受佣金利益的驱动,一方面片面夸大保单的保障性和分红性,对保单的免责条款轻描淡写,甚至不提及保单免责条款内容,导致投保人对投保缺乏合理期待;另一方面,怠于履行对保险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不审慎衡量保险标的风险和投保人信用,导致保险公司落入恶意投保的“口袋”。

 

三是投保人不诚信。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从而引发纠纷的现象。如在人身保险中,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是患病后投保,但在投保申请书上并未如实写明病史,出险后保险公司得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时,拒绝赔偿,导致产生纠纷。

 

四是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现阶段,保险行业尚无统一的行业标准,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只能采取向保险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媒体和消费者协会反映等方式解决。由于保险行业协会力量薄弱、保监会不负责裁定合同纠纷,消费者在无法有效维权情况下,大量保险合同纠纷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对策建议为:

 

一是加大保险知识的法制宣传力度。通过大力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增强人们的保险知识和保险意识。同时,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积极地行使释明权,提醒当事人增强证据意识,告知当事人对有关保险资料妥善保存。

 

二是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业务、道德教育。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和回访制度,规范代理人业务操作;设立公众投诉热线及专职调查员,对违规违纪的代理人和代理行为进行调查,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

 

三是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监会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完善有关保险规章,细化保险事故类别,明确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和免责范围,规范经营者、监管者的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四是健全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形成行业协会、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着力调解,法院与仲裁部门紧密衔接的多元化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机制。与此同时,法院加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对典型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法制宣传,通过诉讼促进保险行业规范操作,减少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