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镇江润州法院审结两起利用信用卡为他人套取巨额现金并从中获利的案件,涉案金额达1688万余元。

 

犯罪人张某某、李某共同开办二手车买卖有限公司,后张某有与他人共同开办建材公司,张某利用两家公司向工商银行申领POS机,后2POS机均由张某某使用。2008年至200912月,张某某利用2POS机,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的方法单独或者共同为自己和他人刷卡套现共计610万元,再使用自己掌握的两家公司的U盾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从中非法获利6千元。后二人先后向公安机关自首,经法院审理,两人共同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分别判处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犯罪人王某利用其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以及其以他人的名义设立并由其实际经营的金属材料公司向工商银行各申请了POS机一台,以与张某某同样的方式为自己和他人刷卡套现共计1078万余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在上述两个案件中,建材公司和金属材料公司均为空壳公司,并无实际业务,是犯罪人套现的工具,POS机均为工商银行所属。从持卡人看,主要为犯罪人的生意伙伴、朋友和熟人;在套现动机上主要为获取资金供做生意、消费和偿还赌债,并无诈骗的故意。非法套现增加了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容易引发发卡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损害发卡银行的利息收入,加大了持卡人投资或投机的信用风险,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