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亭湖区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涉访信用卡纠纷案。

 

原告朱某于201012月到亭湖法院起诉称,其系被告某集团退休职工,2001年正式办理退休手续,2003年被告根据原告在职期间的贡献,对其一次性补发6000元的结余款,并将6000元打入被告指定的开户行某商业银行盐城分行的银联卡上,户名为原告。原告退休后,一直在南京生活,最近才知道6000元结余款一直没有收到,原告亦没有在被告的领款簿上签收。被告曾去某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查询,查询结果为发给原告的银联卡中的6000元已经被人领取。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6000元,某商业银行盐城分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审理过程中,某商业银行盐城分行向本院提供了原告取款的凭据,该据有原告签名,原告坚决否认是其所写。本院依法委托对笔迹进行鉴定,但原告拒不同意交纳鉴定费用。

 

从受理该案之日起,原告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本院将其列为督办案件。承办法官在全面研究分析案情的基础上,拿出“蚂蚁啃骨头”的精神,制定了工作方案。一方面考虑到原告是企业退休职工,收入较低,做被告的思想工作,让其垫付鉴定费用;另一方面,和原告进行沟通谈话,就案件相关问题进行反复释明,耐心宣传有关法律和依法打击处理缠访闹访的政策,晓之以理,明之以法,通过平常聊家常的方式,引导原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并向其承诺本院将公平、公正、高效的处理问题,使原告逐渐转变思想,终于赢得了原告的理解和信任,消除了对立情绪,不再上访。

 

后本院依法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银行提供的签名字迹和原告的签名字迹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一人所写。承办法官接到鉴定结论后,第一时间向原告释明鉴定结果,经过耐心的释法答疑,原告终于认识到了自己信访缠诉的无理行为,自愿进行了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