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丰法院西团法庭依法判决被告刘扣芳向原告吴仕芹偿还借款5000元。丈夫生前欠下别人借款未偿还,后因交通事故不幸亡故,妻子继承丈夫所有财产后,债权人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该债权。

 

200911,被告刘扣芳的丈夫颜习海(颜习海因车祸已去世)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吴仕芹人民币现金伍仟元正(¥5000元正)还钱日期20091130。今借人颜习海”等内容,颜习海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吴仕芹多次要求颜习海之妻被告刘扣芳清偿借款,被告刘扣芳对债务也未否认,另查明,颜习海生前与被告刘扣芳修建砖混结构房屋四间由刘扣芳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扣芳与颜习海系合法夫妻关系,颜习海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被告刘扣芳已实际继承了颜习海生前财产,该财产价值明显超过被告刘扣芳所承担债务的金额,故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也理应由被告刘扣芳清偿。判决被告刘扣芳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吴仕芹欠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