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亡后,八旬老太因赡养事宜,后经调解与子女签订赡养协议,但事后长子未按协议支付费用,母亲一气之下凭协议将长子告上法庭,要求长子按赡养协议支付已经发生但未给付的赡养费。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孙老太现年八十有余,其与丈夫共生有三子、两女,现均已成家。孙老太丈夫于2005年病故后,孙老太一人独居生活。20055月,孙老太与儿子签订了赡养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了长子负担其母亲孙老太赡养费500元。此后长子未能按协议向其母亲履行20082009年的赡养费。母亲一气之下具状本院,要求其长子履行赡养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利。本案原被告双方对赡养费用的负担已有约定,该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而被告未依约承担赡养费显然不当,原告主张被告按协议约定支付20082009年赡养费1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长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孙老太赡养费人民币1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