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徐某在施工工地误饮了装在饮料瓶内的松香水中毒身亡,家属将在该工地施工的另一家装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一系列损失20余万元,近日,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死者家属最终获赔13万元。

 

去年6月,徐某按照雇主的要求和工友们来到铜山一处工地内铺设水泥路,工地内还有另一家装饰公司在搭造厂房。一天上午十点多时烈日炎炎,徐某与其他三名工人去拉水泥,水泥存放在装饰公司搭设厂房的施工现场附近,一个矿泉水桶摆放在水泥堆旁供装饰公司施工人员饮用,矿泉水桶旁放置了一只内装松香水的饮料瓶。徐某在拖运水泥的间隙因口渴误饮了饮料瓶内的松香水导致中毒,不能继续工作,立即被工友送至医院抢救。在辗转数家医院住院治疗后徐某的病情仍不见好转,反而在不久之后后还出现了精神异常的症状,其家人没有接受医务人员转院治疗的建议,最终在11月份徐某撒手人寰。

 

法庭上,装饰公司辩称,该公司的确为了稀释油漆而在工程中使用松香水,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盛有松香水的饮料瓶是自己公司的员工所放,公司不应赔偿承担责任。另外,松香水与饮用水的区别很大,徐某将其喝下是自己的疏忽大意,自身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经审理铜山法院认为,纵观案情,根据民法高度概然性原则,可以认定本案所涉松香水属装饰公司所有,其不当放置造成徐某误饮中毒死亡,装饰公司就是侵权人;死者徐某已年过半百,据其生活阅历,理应能够辨别饮料瓶中液体能否饮用,但却疏忽大意,导致中毒。在治疗过程中,其家人未采纳医务人员转院继续治疗的建议,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4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死者家属损失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