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在判决前化解
作者:董正远 发布时间:2010-12-14 浏览次数:1223
江苏省大丰市法院察民情、听呼声、解民忧、便诉讼,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今年已诉前化解矛盾纠纷532件,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构建了司法和谐。
助企求生存 调解渡难关
某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创立之初企业效益非常好,2007年,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该公司订立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金属材料公司承建厂房两幢及宿舍楼。合同订立后,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约进行施工,工程分别于2007年11月和2008年2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金属材料公司应付工程款453万余元,已付270万余元,但2008年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金属材料产品价格猛跌,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尚欠182万余元未能给付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
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法院可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金属材料公司系港区较大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自2008年以来基本停产,企业生存非常困难。承办法官站在力促企业生存和帮助渡过难关的角度,主动与原告进行沟通、协商,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最后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法官全力扶持困难企业的精神和诚意所感动,听从法院的劝说,同意在经济上作出让步。通过五次协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金属材料公司按诉讼标的三分之一63万余元,给付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了结此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原、被告双方对大丰法院全力保企业促发展维稳定的精神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劳动有争议 以法来说话
劳动者打官司要求领取加班加点工资,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工资表、考勤表,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过程中,大丰法院既维护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了民生,又促进企业的和谐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9年3月,陈某等14人诉称,在2005年至2007年间,江苏某有限公司招聘他们为钳工、电工等,2008年3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每天安排原告工作9-9.5小时,每月工作30天,没有休息日,节假日既不放假亦不安排原告补休。自2008年10月以来一直拖欠原告工资。之后,被告以调岗形式,不安排原告工作,变相辞退原告,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
被告公司辩称,他们企业工资待遇等已明显超出本地其他企业,加班加点工资亦已足额发放,因此拒绝提供由其保管的真实有效的证据,并拒绝支付陈某等人主张的一切费用。
大丰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照原劳动部1994年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加点工资或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工资表、考勤表,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自2008年以来,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仍面临一定的困难,在涉及企业的各类纠纷明显增多的情势下,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加。大丰法院对此高度重视,没有就案办案,一判了事,而是着力平息矛盾,发挥好审判机关“裁判员”的角色作用。为使调解工作基础扎实,合议庭成员根据相关规定明确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使被告对判决结果心中有数,并对被告晓以利害关系,使被告从不屑调解到积极、主动要求调解。在院、庭领导的帮助下,通过原告的亲属做原告的疏导工作,并积极与企业座谈,对企业进行法制宣传,在明确判决结果的基础上,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多次进行斡旋,确定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补偿数额。在得知被告单位因经济纠纷致使该企业部分资金流落在外,在院领导的协调下,该院秉承特事特办的原则,组织执行法官赴全国多处边远地区,为被告追回大量资金,使被告体会到法院、法官的良苦用心。经过法院的不懈努力,被告最终自愿当场拿出资金,解决与该14名劳动者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14名劳动者也在取得数额不等的费用后全部申请撤诉。
协议重签订 矛盾巧化解
2006年,某开发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一花园小区的工程发包给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简称航空港公司)。在施工建设过程中,由于该开发公司无力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方无法在2008年春节前兑付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港区管委会考虑到年根岁底,拖欠外地民工工资,不仅关系到农民工的生计问题,还严重影响了港区的社会稳定,故于2008年2月先行为该公司垫付150万元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事后,开发公司仍无力支付港区垫支费用,形成诉讼。
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谐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大丰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过程中,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港区稳定”的办案原则,既考虑到金融危机形势下房地产业萧条、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的现状,在依法的前提下,全力帮助其渡过难关;同时也顾及港区管委会从大局出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所生债权事实。在执行中,大丰法院的承办法官不是机械办案,而是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在能够确保债权实现的前提下,给予困难企业一定的宽限期。
经调解,此开发公司以坐落于大丰港经济区金港国贸中心沿街商住1号楼房产抵偿。鉴于该公司承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