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亲姐姐“结婚”17年 无锡男子起诉“求离婚”
作者:杨柯栊 吴茜 发布时间:2012-10-22 浏览次数:1426
一张离奇的结婚证书,让一对亲姐弟结婚17年而浑然不知。面对这一纸荒唐“婚姻”,姐弟俩却都要求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那么,事件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故事呢?
买房遇阻,牵出一段离奇“婚姻”
事情要从今年8月说起,市民刘先生自浙江来锡打工后,经过10余年的打拼,准备在无锡购置一套房产。由于购房需要结婚证书,刘先生遂匆匆赶回家寻找,但翻箱倒柜好多遍都没有找到。刘先生想起17年前自己结婚时是由其母亲为其代办的结婚证书,于是就找其母亲询问结婚证书的下落,可因为事情过去多年,其母亲亦忘记该证书存放在了何处。
无奈之下,刘先生只得前往民政局调取档案,而当刘先生看到自己的结婚登记时却顿时傻眼了,这结婚证书上登记的照片是自己的妻子,但姓名、年龄等却都是填写的刘先生姐姐的身份信息。那么,和自己登记了17年的结发妻子怎么成了自己的亲姐姐呢?带着疑问,刘先生又回到家中找到了其母亲。
根据其母亲回忆,当年刘先生的未婚妻王女士在浙江工作,因交通不便,当时王女士就将自己的两张照片寄到了无锡,由刘先生的母亲到当地街道为二人办理结婚登记事宜。当时刘母并不看好两人的婚姻,所以登记时故意将女方的身份信息填写了自己女儿的信息。由于当时的结婚登记审核并不严格,登记时填写的信息、体检手续等都是由刘先生的母亲找人代办的。结婚后,刘先生与妻子则一直没有生育子女,所以结婚证也没有用到,等到17年后买房时才发现了这个“漏洞”。
解决诉争,法院终止无效“婚姻”
为了顺利购买到房子,也为了填补自己婚姻的“漏洞”,刘先生最终选择了到法院进行起诉。
原告刘先生认为,因为97年婚姻登记权利民政局已经收回,街道已经没有婚姻登记的权利,故要求民政局进行撤销。刘先生表示,结婚登记必须要男女双方亲自办理,而事实是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并没有亲自办理,也不是本人签字。所以,原告认为登记程序存在瑕疵。
被告民政局则认为,原告刘先生进行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街道办事处,而非本案被告。在现有的机构设置中,街道办事处与民政局是两个不同的机关,作为现在的民政局不存在承接其之前办证行为的承接工作。所以对于街道办事处的办事行为,应该由当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另外,刘先生在婚姻登记时明显存在故意隐瞒事实这一违法行为,所以造成现在婚姻关系不实的后果,直接责任人应该是原告。
法院经审查认为,按照相关婚姻法的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排除在婚姻登记范围之内的,双方的婚姻关系本身就是无效婚姻。为此,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向民政局出具了司法意见书,认为刘先生与其姐姐属于同辈旁系血亲,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登记机关应不予登记,其婚姻无效,故法院建议民政局及时纠正涉案的结婚登记。
法官释法
经审查,本案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1995年,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考虑到本案如果简单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当事人诉争得不到解决。因此,滨湖法院及时调整审理思路,与行政机关多次沟通协调,积极寻求解决途径。最终,行政机关纠正了涉案的婚姻登记后,刘先生与妻子重新办理了婚姻登记,主动撤回了起诉,该案也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本案也提醒广大群众,根据现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结婚手续的男女双方除了出具户口簿和身份证等材料,还应如实填写《申请婚姻登记声明书》,声明书填写的内容不仅有姓名、出生日期、职业、文化程度、常住户口所在地等双方的基本情况,而且还要声明自己婚姻状况以及双方均无配偶、没有血亲关系等内容,需要双方当事人如实填写声明书,如有虚假,申请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