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5月,周文亮跟着同村的包工头王彪在沿淮公司的厂房做木工立模具的手艺活,施工期间不慎从3米多高的脚手架上坠落,造成腰椎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周文亮早年丧偶,家里还有上初中的女儿,家徒四壁。事故发生后,包工头王彪只付了郭亮部分医疗费,之后王彪便和沿淮公司之间推卸起责任来,不愿继续支付费用。今年8月份,周文亮无奈将王彪、沿淮公司作为被告诉至建湖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877.56元。

 

承办法官接受案件后,认真细致分析案情,理顺原、被告相互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寻找解决矛盾的突破口。承办法官决定不开庭问案,通知两个被告到原告的家中,在看望原告的同时,借机在原、被告之间召开矛盾协调会。在看到家庭困难的同村村民周文亮,被告王彪同意法庭主持调解,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沿淮公司却坚持认为工程是发包给王彪的,是加工承揽关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从情、理、法三个方面对被告沿淮公司进行了说服教育:一是于情来讲,原告周文亮受伤已经是不幸,遭遇各种身心痛苦,家庭经济也很困难,需要给予赔偿;二是于理来说,原告是因为厂房施工受伤的,沿淮公司作为企业,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给予一定的补偿;三是于法来论,沿淮公司虽说是将工程发包了,但还是要承担选任定作人过失的责任,应该必要的赔偿责任。

 

在承办法官这种一心为民的亲情感化和有理有据的权威说服下,原、被告双方深受感动,都互谅互让做出了让步,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20121015日达成了调解协议,二被告除已支付受害人郭亮1万元医疗费外,再赔偿原告周文亮各项经济损失8.2万元,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最终得以圆满调解。(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