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债务能否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季超 张小百 发布时间:2010-12-13 浏览次数:784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该笔债务能否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债权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夫妻实行财产分别制,应该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本案中的债务由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真实性是权威的,应该直接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不加分析,简单地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导致在婚姻纠纷中出现一些恶意伪造债务的现象,造成另一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除非举债一方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举债,否则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首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是债务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涉及此笔债务在夫妻双方之间关系的认定,因此不影响到对该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进一步认定。
其次,第一种观点所诉的两种例外情况,立法本意是针对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情形下,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而在本案中,则是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本案中应该说夫妻双方在举证能力方面是相等的,不存在孰强孰弱的问题,因此完全可以认真考虑此笔债务性质的认定问题,而不能直接推定。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即本案中陈某应负有举证责任。
第三,对于本案中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主要是两个:1、是夫妻双方对于借款行为的合意是否存在。如果对于借款行为双方是合意的,则不论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均须由双方共同偿还,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所决定的;2、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其中应当包括用于共同生活、共同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共同经营等。但以下几种例外:1、夫妻双方之间约定的个人债务;2、一方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债务;3、独自筹资进行的经营活动,其收益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等。陈某只要举证证明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只能认定为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