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诉诸法院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相关纠纷案件增加明显,案件类型也趋于复杂。土地承包相关纠纷案件的增多,影响农业生产的安全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处理不慎则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了更好地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相关纠纷,笔者经梳理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相关纠纷案件的特点、难点及成因,进而探求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农村土地承包相关纠纷审理基本情况

 

农村承包相关纠纷类型已呈多元化发展趋势,案情也较为复杂。具体类型有:1)一方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无偿或有偿转让给另一方经营,另一方未经同意又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的。(2)一方购地后与另一方互换,因第三方事后反悔而引发纠纷。由于土地承包中划分的土地比较零散,农民为了种植或水产养殖方便,相互将土地进行置换,甚至出现不同农村经济组织间农民对土地进行互换。3)一方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交另一方代耕,后要求返还,被拒后诉至法院。如一些农户因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二、三产业,与亲戚、朋友或邻居约定,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及相应的权利、义务低价或无偿一并转交给新承包方。后由于土地资源需求急剧增加、农村税的取消、粮食补贴政策的实施等原因,土地收益增加明显。原承包户要求终止转包合同,由自己种植,或要求修订合同增加承包费,而实际耕种人在利益面前不愿轻易交回承包土地,引发了一些纠纷。(4)代耕期间遇土地被征用,承包方与代耕方就相关补偿费用归属引发争议。(5)一方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让给另一方经营时,在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土地使用价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费过低,一方要求提高承包费而引起纠纷。(6一方将承包的土地流转给另一方从事水产养殖,约定期限届满后另一方要求继续承包,被拒后不愿交回土地。(7承包合同纠纷。承包期限到期后,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方提出行使优先承包权的主张,以其存在违约行为予以拒绝而引发纠纷;或承包期限到期后,承包方以单方续约为由拒不交付土地;或承包期限内,集体经济组织以承包方未及时按约交纳承包费为由,单方终止承包合同而引发纠纷;或承包人拖欠承包费,拖欠的原因有的是因为对发包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有意见,有的是因为经营不善、交纳承包费困难,有的是故意不交纳承包费;或发包人多收承包费拒不退还。(8)以前由于种植土地收入少、负担多及其他原因,在外打工或从事其他职业的村民因此将所承包的土地弃荒、撂荒,发包方以各种原因将土地收回交由其他农民耕种,但弃荒农民仍持有土地经营权证书,随着土地收益的增加,承包方要求收回土地而引发纠纷。(9)因合同解除后对承包方的补偿问题而引发纠纷。因合同到期或合同按约定提前解除,但由于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地进行了较大投资,使原承包地的使用价值及其后的可得利益有了较大提高,承包方要求发包方给予相应补偿,发包方不予认可或双方协商未果而引发纠纷。(10)以发包方违反法定程序,未经大部分村民同意擅自将土地发包本经济组织外的他人耕种而引发的纠纷,集体经济组织迫于压力只得要求与承包人解除合同,或集体经济组织不愿解除合同而引起村民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

 

二、农村土地承包相关纠纷的特点、成因及审理难点分析

 

1、纠纷特点及成因分析

 

审理中,该类案件呈现如下特点:(1)、诉讼主体具有群体性。表面上看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并不多,但由于引起诉讼的相关纠纷在农村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到实际存在但尚未诉讼的大量同类纠纷的解决。多数土地承包案件的背后,都有许多农民观望,具有潜在的群体性因素,容易引起群体信访上访事件发生,已成为当前民事审判的一个重点和难点。(2)、纠纷具有季节性和阶段性。土地承包相关纠纷大多发生在春播、秋种季节,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民大多在春播或是秋种时,因为对土地的使用权协商未果而诉之法院,而在其余时间由于农作物已经种植或水产已经放养,故发生纠纷的概率较小。(3)、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纠纷案件较多。村委会、村小组等集体经济组织与自然人,也占相当比例。(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大多以判决方式结案,调解或撤诉结案的较少。因为该类案件案情比较复杂,当事人双方对抗明显。(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6)、争议土地用途复杂。从争议土地用途来看,过去主要是以耕地为主的农用地,而今既涉及耕地,也涉及水面、林地。高淳地处江南水乡,有大量土地被转包从事水产特别是螃蟹养殖,以牟取比种田更大的利益。

 

2、审理难点分析。

 

该类纠纷一般具有一定的审理难度,主要体现在:(1)、证据缺失。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的基本上签订书面承包协议,但双方均为农民的则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有的协议条款既不规范内容又过于简单,对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承租土地上附着物处置、有关赔偿条款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有的仅有口头约定,产生纠纷时各持己见,但双方都难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有的甚至既无书面约定,又无口头约定,给证据的审查增加了难度。(2)、群体诉讼增加。土地是农民的核心利益,不仅事关当事人双方,还与其家人利益或其他发生类似纠纷的农民密切相联,诉讼中往往言词激烈,情绪激动或发生抢占事件。有的种殖或养殖大户实行的是规模化经营,投入较大,农作物或水产品生长周期较长,一旦终止合同,补偿较为复杂。如果不终止合同,原承包人则四处上访,此类案件处理不慎,可能影响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和政治稳定。(3)、适用法律难度大。涉及土地承包的法律规范纷繁复杂,既有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又有农村土地承包法,既要适用全国性土地法律规范,又要适用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和江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地方法律规范。由于相关问题有多种规定,审理案件法律适用难度较大。比如,原承包户与现种植大户之间的土地转包合同中,原承包户要求解除合同或重新订立承包合同,依照一般规定,合同订立后即具有约束力,不能随意解除、变更,但又有原承包人的请求权如符合政策要求应予支持的要求。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难操作。如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持土地,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当发生承包土地改变用途的,现行法律、政策均未规定发包方可解除承包合同,仅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三、土地承包相关纠纷审理对策与建议

 

根据所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出现的新问题,笔者经过分析、思考,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1、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内容,准确理解国家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把握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土地流转、维护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处理时要认真贯彻中央政策精神,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基本依据。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合同,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同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承认有效为原则,保护合同的履行,维护土地生产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适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可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

 

2、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一些特殊之处,就是这类合同的法律关系往往错综复杂,各种利益冲突也比较尖锐,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备,实践中需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第一是与政府协调的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虽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民事合同的特征越来越明显,但是,鉴于我国土地的公有制性质,以及国家对土地的严格控制,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还是遗留有明显的行政合同的痕迹的。审理过程中应该积极与政府沟通,加强解释工作,争取得到政府的理解与配合。毕竟案件的执行还需要政府支持、协调有关关系。第二是法律适用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切忌照本宣科,死套法条,如何在不违背法律根本原则的条件下,将社会矛盾最小化,兼顾各方的利益,使判决具有可执行性,这是法院和法官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当中应当充分考虑的问题。第三是法律与习惯的冲突与调和的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调整的是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在我国的政治体制设计当中,这种关系一方面当然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同时它也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相对自由的村民自治权。同样的案情在不同的地方产生的矛盾的性质和程度都可能是不同的,因此法院和法官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还要运用高度的办案技巧,解决好法律与习惯的冲突与调和的关系。

 

3、注重调解疏导、加强沟通协调。农村相对城市而言,社会结构较为稳定,同村农民之间大多沾亲带故或为几代邻居,因此做好调解工作,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中,应注重维护农村稳定,尽量避免矛盾激化,注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审判工作之中,建立土地承包信息反馈、跟踪监察制度,形成与政府机关和基层组织的信息网络,加强与土管、农林、经管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坚持调解主导诉讼,多做说服教育疏导工作,充分发挥镇、村两级的调解作用,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相关纠纷的有效调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对争议土地已种植农作物或水产养殖的,须判决时应给予经营人一定的移植期或收获期,或由原承包人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4、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之所以多发,其中一个原因是一部分镇、村干部和农民缺乏基本法律知识,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着力提高农群众法制意识,增强他们走依法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的能力,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纠纷。对于基层人民法院,要多开展巡回审理,坚持送法上门,把庭审建设成为普法的桥头堡,通过审结一案,教育一方的方法,向人民群众输送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规范性,保证土地生产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