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盐城亭湖法院民一庭成功调结一起历时6年3裁7诉民事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2005年初,盐城市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盐城市亭湖区某住宅楼工程,并将部分土建工程发包给杨某某后,杨某某又将上述工程的钢筋业务分包给唐某某。2006年3月12日,于某某在使用卷钢机拉直钢筋时,手被卷入机器,造成左臂残疾。2007年2月5日,于某某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起诉杨某某、环城建筑公司,后撤诉。同年10月9日,于某某向亭湖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10月12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于某某到通知后,向亭湖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亭湖区政府于2008年1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亭湖区劳动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于某某不服,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亭湖区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撤销了被诉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于某某随后向我院申请撤回行政诉讼。同年3月19日,亭湖区劳动局再次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于某某再次向亭湖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亭湖区政府于同年6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亭湖区劳动局不予受理通知。原告仍不服,遂于同年7月1日向亭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通知。同年8月20日,亭湖法院作出(2008)亭行初字第0085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亭湖区劳动局作出的工伤不予受理通知书。于某某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2月2日,市中级法院作出(2008)盐行终字第014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2月26日,于某某就与环城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向亭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同日,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于某某不服,向亭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于某某申请,该调解工作室委托建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于某某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同年8月2日,该司法鉴定所作出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于某某之损伤已构成工伤四级。后调解未果,于某某遂于2009年10月30日诉至亭湖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于某某诉讼的主体错误,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2010年1月18日,于某某向市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年7月19日,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根据二审法院的指导意见,在认真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以案结事了、构建和谐为指导思想,从情、理、法等几方面入手,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向原告于某某释明其举证不足,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打消其不切实际的想法。同时,对被告方严肃地指出其非法转包、非法用工的错误行为,促使其主动协商解决矛盾。经过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使这一长期久拖未决的矛盾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