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维权亦应讲究方法。如皋一村民代表为维护村民小组权利,与他人发生纠纷受伤,如皋法院认为其维权方法不当,一审判决其承担自身损失的三分之一。

 

2010414下午14时许,如皋市某镇村民代表江钟发现柳雯、何远夫妇在承包的本村民小组土地上取土建房,认为其违反了双方的承包合同约定,遂以村民代表的身份上前制止,不准工人用拖车拉泥。何远的母亲不服,与江钟发生争吵,二人相互拖拉一辆拉泥的拖车。在北边挖泥的柳雯、何远夫妇闻声赶来,一言不合,二人即与江钟发生相互拉扯、纠缠,致江钟受伤倒地。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到场将江钟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伤。江钟出院后要求柳雯、何远夫妇赔偿损失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江钟作为村民代表,当认为二被告取土建房的行为违反合同时,未通过适当的方式,单独、直接进入被告施工现场,通过拉住拖车进行制止,是本次纠纷发生的又一原因,对自身的损失的应当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