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28中午时分,蒋某驾驶变型拖拉机向停放在场地内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靠近准备装卸货物,从事装卸工作的吴师傅在车后指挥,不料吴师傅被夹在两车中间受伤,后经治疗好转,经司法鉴定吴师傅构成多处伤残。

 

2010109,吴师傅将蒋某及变型拖拉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车主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等损失近四十万元。

 

因本起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道路之上,吴江交警部门出具了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师傅不负事故责任,另外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无责任。

 

蒋某认为,吴师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站在两车中间的行为是危险的,其不应该站在车后指挥倒车,且吴师傅经常从事装卸货工作,应负有高于常人的注意义务,因此吴师傅应自负20%的赔偿责任。

 

吴江法院受理后认为: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变型拖拉机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路口、交叉路口、单行道、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规定,是导致本起路外交通事故的直接过错。且在公安机关对其的询问时承认倒车时未查看车后情况。因此,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分配并无不当,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变型拖拉机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20000元,蒋某承担193086.25元。另外,因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无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