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舍修建原告不慎受伤 三方均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张鑫燕 发布时间:2010-12-13 浏览次数:371
2009年9月,被告陈某因从事副业生产需要,准备修建五间猪舍,没有办理建房或临时副业用房申请和审批手续。被告顾某系个体泥瓦工,2009年10月上旬,被告陈某将该五间猪舍建筑的清工交由被告顾某负责建造,并约定采用点工方式,每工65元(包括大、小工),施工机械费另付。在猪舍建造过程中,过门板突然断裂,致原告俞某和另一名工人戴某分别从跳板和过门板上跌落下地,不同程度受伤。后原告俞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俞某与被告顾某之间以提供劳务为目的,具有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双方为雇佣法律关系,由被告顾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与被告顾某之间为承揽法律关系,被告陈某存在选任过失,承担一定责任。雇主顾某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本身具有一定过错适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在目前的村、镇民房建筑中,安全生产事故和雇员受害事故屡屡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无论房主还是包工头,普遍以陈旧的观念及传统办事,缺乏必要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本案中,作为猪舍建造人的被告陈某未经审批建造猪舍,并将其交由不具有资质的被告顾某承建。被告顾某,未经相关建筑业务培训,也未取得建筑资质并且所雇佣的工人业务能力和年龄结构参差不齐。而原告俞某,其年龄已基本不适合登高施工作业的状况下,仍受雇于安全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村、镇民房建筑。
本起事故是一起本可以避免发生雇员伤害事故。只要负有责任的原、被告各方当事人,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保护措施,遵守操作规程,可能不会导致本案的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