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中院从源头规范委托鉴定、拍卖工作
作者:陈加宽 赵青 发布时间:2010-12-13 浏览次数:261
“需要启动司法鉴定、拍卖等程序的案件,统一由立案庭立案。鉴定、拍卖工作完成或终结后,由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委托部门办理交接手续,报立案庭结案。”
近年来,人民法院收案数大幅上升,需要借助司法鉴定手段进行审理的案件也相应增多。由于多种因素,司法鉴定往往耗费了较长的时间,有的案件只有等到鉴定结论出来后才能继续进行审理。如果在移送、受理阶段因手续不全而导致鉴定工作受阻,无形中又延长了审判、执行案件的办案周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
宿迁中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从立案环节着手,对委托鉴定、拍卖案件的移送、受理等方面的操作程序和基本工作事项加以详细、明确地规范。如文件规定:鉴定时间点对鉴定、评估结果有影响的,鉴定基准日必须予以注明。在移送法医鉴定、文字、印迹、评估、工程造价、房屋面积测绘、工程质量、拍卖等案件时,委托部门应根据规定提供相对应的基本材料,材料不全不予立案。鉴定过程中,特别是工作量较大的工程造价类鉴定,需要审判庭补充提供材料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完毕,无正当理由逾期的,作退案处理,从而有效地控制了司法鉴定的时间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