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虎丘法院能动执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作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12-13 浏览次数:261
近日,苏州虎丘法院在办理一起抚养费执行案件中,主动调查被抚养人生活状况及申请人是否尽到抚养义务,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抚养费直接支付给已独立生活的被抚养人,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沈某与朱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按照调解协议儿子小亮归父亲沈某抚养,母亲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50元至其18周岁。今年8月,因朱某连续12个月未支付抚养费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朱某于11月初主动将3000元抚养费交至法院,同时反映,沈某未对小亮尽到抚养义务,现小亮已外出打工,该抚养费交给沈某会被其占为己有。
标的执行到位,承办法官并未依此结案而是就被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主动展开调查。借沈某领取执行款之机,承办法官向沈某询问小亮的生活状况。沈某称小亮正在读大专,但具体是哪所学校却一无所知。沈某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朱某的说法,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承办法官要求沈某一周内同小亮一同来法院领取抚养费。然而此后一段时间沈某音信全无。为核实情况,承办法官几经辗转,在市区某饭店找到了正在打工的小亮。小亮表示自己独自外出打工已近一年,平时父亲沈某根本未尽抚养义务,反而要他上交打工工资。
随后法官又通过学校、饭店老板等进一步查明,沈某并未按照规定用途将抚养费用于小亮的生活、学习。小亮已年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支配该笔抚养费。于是承办法官将沈某和小亮叫到一起当面将抚养费交给了小亮,并对沈某进行了说服教育。
一周后,承办法官打电话给小亮询问情况。小亮表示他已将抚养费妥善安置,并对法官细致耐心工作再三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