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最佳效果 才是最佳方法
作者:赵正辉 周加亮 发布时间:2010-12-13 浏览次数:1234
访谈对象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院长 弓建明
法周刊:在当前普遍强调“调解优先”的大形势下,为什么还要强调“调判结合”的工作理念?
弓建明:“调解”和“判决”都是人民法院调处民事纠纷、定纷止争的手段,“调”和“判”的目标都是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和谐。从当前的审判态势来看,诉讼调解已经呈现出一种强势,注重调解再次成为一种司法政策导向。调解在很多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确实值得大力提倡,南长法院不仅成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邀请社区干部轮流在法庭坐堂调解,而且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了诉前调解组,专门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但是,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个方面,所谓过犹不及,调解也是如此。审判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因为片面追求调解率而导致调解申请执行率大幅上升、调解案件信访率大幅上升、以降低撤诉率增加调解率等非正常现象。因此,不能因为调解的正面作用而将它作为一剂“救世良方”包打天下,从而忽视了它的局限性,甚至以此对判决进行限制。只有因案而异,因势利导,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合理地运用判决或调解方式结案,案件处理才能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周刊:如何才能准确把握“调判结合”?
弓建明: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矛盾的柔性手段,判决则显刚性。将二者的优势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我们的具体做法是:首先,调解不追求硬性指标,不允许久调不决,不允许以损害司法效率换取调解率,对当事人借调解拖延诉讼或者企图借调解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及时判决;其次,判决不搞简单化,不走一判了之的老路,不以治标不治本换取结案率;再次,对于调解与判决的结合问题,对拟调解结案的案件,做到调解过程中做好判决的准备,尽量查明事实,辨明是非,并随着案件事实和法律争议的逐步明确化,不断提高和解的几率,并奠定裁判的基础;第四,对拟判决结案的案件,不但在庭前、庭审过程中积极调解,在庭审后至宣判前更注重释法明理,案件未宣判便不放弃调解,尽量争取以和谐的方式化解矛盾。
法周刊:如何做到以判决促调解或者以调解促判决?
弓建明:对于群体性纠纷或集团诉讼等大批量案件,在案件久调不决时,可以采取对少量案件先行判决,然后再对其他大多数案件进行调解,这样既能使双方明了司法裁判的标准,适当调整调解预期目标,又能降低法院面临的上诉率、发回改判率和信访率。对于有多个争议焦点的案件,法院可以分别针对各个争议焦点进行调解,能够全部达成调解协议的以调解方式结案,即使是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亦能大大缩短审理周期,法院只需对未达成一致的争议焦点进行判决,其余只需在判决书中确认即可,对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都大有?益,这样的案例更加普遍。
法周刊:下一步在“调判结合”上,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弓建明:下一步工作主要有:一是严格控制审限,针对各类调解案件在审理流程中不同环节的特点,确定合理的案件流转程序,避免在调判对接、调判转换环节因效率不高而延长案件处置周期。既要防止法官利用调解延长审限,又要防止当事人利用调解拖延时间,把好审限审批环节,避免久调不决现象发生;二是严格控制调解申请执行率,将该项指标与业务部门和法官个人业绩考核相挂钩,对能调解的案件以调解结案,对当判决的案件以判决结案,提高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防止一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已经作出了让步,而另一方当事人仍不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继续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三是探索完善“调一案、带一片”和“判一案,调一串”工作机制,根据案件利益诉求、争议焦点的相似性,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试行类型调解模式,实现以调解促判决和以判决促调解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