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结案率指标是各级人民法院广泛用来考核审判工作效率的指标,考核结案率指标对于督促人民法院及时审结案件,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考核结案率指标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为提高结案率,有的法院采取年底不收案或12月初就不再立当年案号的形式,以达到高结案率的目标,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形象。对此,我们认为,随着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要求的变化,结案率作为业绩考核硬指标的不科学性逐步显现,有必要进行研究,加以改正。

 

一、结案率计算方法的意义

 

何谓结案率?结案率就是在一定统计周期内,审结的案件数量与受理案件数量和旧存案件数量之和的比率,结案率=结案数/(旧存数+收案数)。其中,旧存数、收案数和结案数均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申诉、执行和国家赔偿案件。结案率可以直观地反映一段时期内法院和法官已受理案件中有多少案件已办结,多少案件未办结。它对于了解和掌握法院审判效率和进度,开展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具有重要作用。长期以来,结案率一直是指导、管理审判工作的重要指标,发挥了重要的管理导向和评价的杠杆作用,可以说功劳很大。

 

从制度设计本身看,对结案率进行考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方面,通过考察结案率,有利于强化法官的审限意识,防止其拖延审判时间、推诿审判责任,从而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结案率指标也可以对人民法院乃至于法官的工作效率予以评价,对久拖不决的案件予以重点关注,从而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二、结案率指标的弊端分析

 

一个案件从立案、审理到裁判、送达都需要一定的周期,即使双方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法官抓紧审理,每年12月份新收的案件也很难在当月内审结,这就意味着越临近统计截止时间点的新收案件,就越难以在统计截止时间点内审结。为了尽可能提高结案率,法院往往采取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提前截止收案,避免后期收案无法审结;二是加快最后阶段新收案件的审判进度,缩短周期。如此做法不可避免会造成以下几方面问题:

 

1、不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结案进度严重不均衡。在结案率指标的计算中,结案数是重要的数据,由于人为追求结案率的原因,每到月末、季度末或年末,结案率就会大幅度提高。但统计截止时间点过后,结案率又会大幅度下滑,呈现严重失衡、不科学的发展轨迹。

 

  2、不利于实现程序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程序公正是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之一,也是诉讼程序的内在要求。由于法院在年终统计结案率时,人为提前收案截止日期,或者在年末12月份就开始立下一年度的案号,导致应该尽早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启动不了诉讼程序或者造成拖延诉讼现象,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使群众希望方便、快捷解决纠纷的愿望受阻,很容易引起当事人产生偏袒一方的误解和投诉,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及时化解。

 

3、不利于实现实体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性。实体公正是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要求事实认定真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是评价和判断诉讼程序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纠纷以及维护法律秩序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由于人为冲高结案率的目标,使得处于结案率统计周期后期需要审结的案件周期缩短,作为法院裁判基础的案件事实认定难免有失偏颇,自然无法保证案件质量。对于有些有可能调解结案的案件,也由于没有时间充分进行调解工作而匆匆判决,没有尽可能地做到案结事了,从而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4、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加大了诉讼成本。诉讼效率也是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之一,它追求的是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或节约当事人和国家的诉讼成本。在片面追求结案率、草草审结案件的情况下,一审和二审法院都可能存在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的问题,就有可能导致错误裁判,进而引发当事人寻求进一步的司法救济,加大错案纠正的成本。而且,即便在裁判正确的情况下,也因法院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敷衍了事而引起当事人对程序展开不够充分的合理怀疑,甚至产生上诉或者申诉的欲望,这就造成诉讼成本的巨大开支,不利于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

 

三、慎用结案率的评价作用

 

1、首先要求科学使用结案率,建立正确的管理导向观。我们认为,结案率的职能定位是根据法院案件数量多少、审限长短和审判力量等因素确定的,目的在于及时了解审判进展,发现问题、调整人员、整合力量、科学管理。其次要避免以偏概全。一个单项指标不能对复杂的审判工作的效率进行评价,它不能满足对综合事物、现象的评价要求,否则,评价的结果将是违反规律、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第三要理智看待结案率,确定合理的结案率值。众所周知,任何案件都需要一定程序和时间审理,所以存在结案数量与受案数量之差。如果按照审限考核,差值越小说明审判效率越高,反之则说明审判效率低。但是,在实践中,为了追求高结案率,有的法院采取年底不收案或将今年的案件立为下一年度的案号,收案和结案统计时间不统一,以达到高结案率目标。这种做法是弄虚作假,不值得提倡。还有法院年终突击办案,人为挤压办案周期,造成该做的工作不做,该解决的问题不解决,诉讼期间大为缩短,这不仅影响案件质量,而且会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造成案结事不了,萝卜快了不洗泥。因此,慎用结案率这个杠杆,既要确定科学、合理的结案率值,又要确定月结案率、季结案率,不能只有年结案率这个单一指标。要通过每月、每季度收结案的基本平衡达到全年收结案平衡,努力实现收结案良性循环。

 

2、慎用结案率,就是不要裸用结案率。要将服判息诉率、审限内结案率、结案均衡度、调解撤诉率、上诉率以及申诉信访率等评价指标综合起来,衡量法院审判工作,作为审判管理指导。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在全国法院试运行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就是采用这种评价体系,试行以来,其理论基础与实际应用日趋成熟,在近两年的法院科学管理、领导科学决策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用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评测、指导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比单纯用结案率要更加科学有效。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对本院以及本辖区法院的审判管理上,应当从单一的“结案率”指导逐步过渡到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为指导的方法上,也就是说,结案率实际上是案结事了率,或者是“了案率”,而不是“办案率”。

 

3、将结案率作为评价司法效率的参考性指标。当前条件下,我国司法体制与法官考评尚不能脱离行政管理体制,考评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激励法官创造性地努力工作,鼓励法官自觉提高自身素质,从而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职业水准。只有通过建立系统的考评机制,才能进一步推动职业法官制度建设。在考评法官的业绩时,应当注意克服单纯以工作量的多寡来评价司法效率高低的倾向,要重点考评法官的职业实绩,包括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职业道德、审判技巧等。办案的数量即以结案率进行的考察应作为参考性指标,而不是把它作为主要指标来考评法院或者法官的审判效率。

 

另外,尽管笔者不主张用结案率这个单一指标来反映审判工作的完成情况,笔者并不反对将结案率作为考评司法效率的参考性指标之一。当然,除了结案率指标外,法院还应当联系审判工作内部相互联系的客观实际,设计多视角的辅助指标,设计一个相互印证的指标体系,包括案件审判周期、平均结案时间等等,从而全面评价司法效率。笔者也认为,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制定多元化、综合性的考核指标,建立合理的司法行为标准及衡量体系,是建立司法绩效考评机制的一个基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