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5月份,被告人王某在网络论坛上发布虚假信息,谎称可以提供小额贷款。2009912,被害人陈某从论坛上得知该信息后与被告人王某电话联系,要求贷款5万元,被告人王某便以需要查询陈某的银行信用度为由,要求陈某设立银行账户和密码,并要求陈某向卡里存入2万元的保证金,后被告人王某利用陈某磊提供的卡号和密码将卡内的现金秘密取走,随即,陈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对本案中王某行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应定性为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应定性为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本案应定性为盗窃罪。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而诈骗罪中要求受骗者处分财产主要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受骗者处分财产时必须有处分意识,即认识到将某种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占有,这点也是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即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据此来分析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即发布虚假的小额贷款信息,使受害人陈某信以为真而按照王某说的条件向王某提供了卡号和密码,并在密码修改后向里面存入了2万元钱的提供贷款保证金,但受害人陈某并没有基于自己的这个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产,理由如下:

 

首先,被害人陈某之所以向犯罪嫌疑人王某提供账号和密码不是为了让王某获取自己卡内的现金,而是王某要求查看自己的银行信用度,自己为获取王某提供的贷款才向其提供。被害人陈某在将密码提供给王某时卡里并没有现金,而是在密码修改后,才存钱进去,其之所以这样做是相信别人不再具有从自己卡内取走或转走现金的条件,自己存钱具有安全性。因此,被害人陈某不是因为自己错误的认识去处分自己的财产,而是因为这个“错误认识”使自己自信地认为自己的财产安全才按照犯罪嫌疑人王某所说的去操作,而王某也正是利用被害人陈某“自信自己改完密码后存钱是完全安全的”这个错误认识才有机会将钱转走。因此,虽然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利用陈某提供的卡号和密码获得对其卡内现金的非法占有,但被害人陈某向犯罪嫌疑人王某交付银行卡号和密码的行为并不能视为对自己财产的交付。

 

再者,犯罪嫌疑人王某之所以能非法占有被害人陈某的2万元,并不是自己骗得陈某自愿交付,而是利用陈某向自己提供的原始密码秘密窃取所得,其行为本质是在非法获取他人有效的个人财产信息后在财产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财产秘密窃走。

 

因此,犯罪嫌疑人王某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其骗得的只是被害人的个人有效信息,而非被害人的财产,其利用被害人不了解手机银行功能的弱点,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使用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将被害人的财产秘密转移到自己的账户。而这种行为正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所以笔者认为本案应定性为盗窃罪而非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