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法院分析聋哑人再犯罪率高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作者:王中秋 葛静 发布时间:2010-12-10 浏览次数:959
2010年9月以来,建湖法院共判处九名参与抢夺的聋哑人,其中有六名属于再次犯罪,聋哑人再犯罪率高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引起司法机关乃至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一、聋哑人再犯罪率高的原因
1、聋哑人就业难,生活压力大。聋哑人在交流方面存在一定障碍,加之用工单位普遍存在歧视残疾人的情形,许多聋哑人又无一技之长,往往难以就业。这也就导致聋哑人犯罪接受处罚后仍然无法融入社会,成为社会和家庭的沉重负担,生活上、心理上也存在无法克服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部分聋哑人再次走上了犯罪道路。
2、惩处力度小,难以震慑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加之聋哑人身体上存在残疾,实施的犯罪情节往往较为轻微,因此法院在量刑时多对其适用缓刑,很少判处实刑,导致犯罪分子对自身犯罪行为性质认识不清,难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3、流窜作案居多,监管制度匮乏。从建湖法院审理的聋哑人犯罪被告人的出生地来看,外地被告人占了一半以上,聋哑人犯罪流动性很强,导致教育难以到位,监管难以落实,部分聋哑被告人在被判处缓刑或给予免处后不久便在异地重新犯罪。
4、聋哑人遭歧视,易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有的聋哑人由于生理不健全,导致心理不健全,或多或少地存在自卑、自闭的心理。聋哑人犯罪后更易受到社会的歧视,容易产生一种仇视、报复社会的心理。
二、解决聋哑人再犯罪率高的对策建议
1、加大对聋哑人犯罪的惩处力度。聋哑人不同与其他残疾人,其智力及身体基本是健全的,犯罪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聋哑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应当”,即必须根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其他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能一概从轻。对于聋哑人犯罪,尤其是再犯、暴力犯罪及团伙犯罪要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切不可让聋哑人犯罪成为社会的隐疾而危害社会的稳定。
2、利用联动机制,加强对流窜犯的监管。对流窜在外的聋哑人罪犯尽量与当地派出所和其家庭联系,设法将其送回原地。聋哑人家庭及其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尽管理责任,不能让聋哑人罪犯再次流浪街头。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也应及时将有关聋哑人犯罪的情况以司法建议或分析报告的形式及时提交至此类案件多发地区的政府有关部门,便于有关部门对聋哑人罪犯进行管理,避免再次犯罪。
3、建立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制。生活的压力和缺少保障是聋哑人再次犯罪的重要原因,政府和社会应完善对聋哑人的社会保障机制,一方面要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方面建立有利聋哑人融入社会的机制,保留一些适合聋哑人的工作岗位,让全社会都来关爱聋哑人,帮助聋哑人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
4、加大对聋哑人特殊教育的投入。当前,聋哑人的文化素质、知识层次普遍较低,导致聋哑人抵制犯罪的能力较差。要解决此问题,必须要提高聋哑人的文化程度,加强对聋哑人的技能培训,使他们具备一技之长,能够自食其力,真正的独立自主,得到社会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