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惠农政策多 农民争抢土地忙
作者:顾幽 发布时间:2010-12-10 浏览次数:922
随着国家财政逐年向农村倾斜,各种惠农措施不断出台,新农村建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农民种地不仅不需缴纳税费,还有补贴。国家对农民的利好政策一方面减轻了农民种地的负担,但同时加强土地流转,实行土地出租、万亩良田等土地开发行为,成为农民引发土地争议的直接诱因。加上土地潜在的人多地少、权属不清、随意换地等问题,造成农村不稳定现象。日益增多的土地纠纷加重了法院的审判压力,亦埋下了农村社会稳定的隐患。这一现象应引起各级部门的重视。 一、该类农村土地纠纷的特点 (一)、潜在的土地分配及管理问题是该类案件发生的基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 1、权属争议。诉至法院的农村土地纠纷类案件多为权属争议,本不属法院的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但是当事人多以土地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2、界址不清。二轮延包统计表上并未明确载明承包土地的具体界址。有些经营户的土地经由村委会的打桩定址有明确的相邻双方无争议的界址,但更多因耕种土地的实际的调整变更而无法确定界址,亦无记录。 3、私自换地。在过去的十几年里,这一现象较为严重。笔者曾到一个村里了解,当事人为耕种方便私自换地,一旦发生纠纷,将引起超过100起案件。农村土地的互换调整的普遍存在使得土地纠纷案件易产生连锁反应,如多米诺骨牌般一触即发,连环诉讼时有发生。 (二)、国家的惠农政策带来土地收益成为农民为农地发生纠纷的直接诱因。 1、 2、农村新型发展模式引发土地升值。农村合作化经营模式为农村发展注入了动力。如正在实施的“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集中的配置,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或者其替代利益将因土地面积、地域等实际情况有所区别。作为利益分配的依据,升值的土地是农民产生纷争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困难重重。 1、牵涉面大,不利于稳定。由于私换土地的普遍存在,对土地的争议牵一发而动全身,一起案件处理偏差将引起更大范围的动荡。 2、处理一起案件,容易引发效仿系列案件。在连环诉讼中一起案件的处理将影响到另一案件的处理,如果处理不一致则导致当事人对公正的质疑。 3、案件事实难查明。在解决此类纠纷中,法官须经常走访农户和村委会进行实地勘察和调查,但因村民陈述往往不能相吻合而无法采纳。村委会提供的“二轮延包完善工作承包地计算归户统计表”只是记录了农户家的三地面积、承包面积等,但未对具体面积所在地的界址进行记录。村委会的多次换届选举也使得这些记录无法得到进一步核实。 4、调解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民以食为天,农民以地为天。土地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毫厘难挣,在土地问题上农民不可能退让,因此调解无法调和矛盾,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5、此类纠纷如不能合理解决将产生较大危害。农民为国家的惠农政策引发纠纷,违背国家惠农政策的宗旨,不利于政策的推进及农业的发展。因此各部门应引起重视不断优化贯彻落实该类政策的方法和机制,为农民真正得到好处保驾护航。该类纠纷如处理不好,则会产生严重的危害。 二、对于该类案件的对策建议: 1、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的力度。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对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对村干部及农民进行土地普法教育。使得村干部在土地分配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农民在对土地进行处理时能更好地按程序进行,维护自己的权利。 2土地权属应依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严格确认。土地管理部门未对土地界址做详实的规定和记录。当事人提供的作为各自证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所载的土地面积、界址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据当事人反映,权属证多为事先制作好而后内容自己填写,村里盖章。农户自己丈量的土地面积和界址往往与实际承包地有所差距。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在土地确权问题上的积极履行作为义务。 3、土地调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一部分农民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只是将土地让给他人耕种,其收益仍归耕种人享有。一部分农民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转让。还有一部分农民为了方便生产,将自己的承包地与他人进行互换。但以上几种情况中的调整中都存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造成事实上的承包地与承包合同中记载的不符。此外,因家庭继承或分家析产引起变更的情况亦应及时登记。 4、完善落实国家惠农政策的配套机制。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需要一个良好的农村运行环境来承载。根据农村的现实状况,惠农政策在落实之前应当对农村环境进行检测、完善,对农民所使用的土地进行界址的明确、权属的查明等。保证政策将在预定的农村土地依法运作的环境中进行,达到真正惠农的效果,防止政策与环境的不兼容。 5、法院与土地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共同解决好土地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案件在经当事人协商不成后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在经人民政府处理之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以土地侵权为由而实际为权属争议的案件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6、发挥基层群众性组织的积极作用,化解矛盾在最基层。一方面,村委会应当改进工作机制,注意形成和保全农民土地分配的原始数据,及时做好土地互换、调整等情况的记录,并在三轮承包延包过程中重新对农民土地进行全局性的统计、调整,以努力探寻有利于农村和谐稳定的工作方法。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矛盾的积极作用。作为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即将施行的《人民调解法》的规范下将更好的指导、帮助农民处理好因土地引起的各项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