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朱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085,被告人朱某驾驶牌号为浙F1****号的大型普通客车沿着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境内“洋曹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KM+70M处右转弯驶出道路时,撞倒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陈某,致被害人陈某当场死亡,自行车损坏。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无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朱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故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