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合摔倒该由谁负责?日前,江苏省邗江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000元。

 

200912月,六旬老太陈某陪同丈夫去市区某医院看病,由于医院输液大厅地面较湿滑,又无任何警示或防护标志,致使陈某滑倒受伤,经诊断身上两处骨折,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陈某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到医院就医,而医院却没有尽到防护责任、做好保护措施,而造成了陈某的人身损害,故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其赔偿各项损失近八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医院就医,被告应负由安全保障义务,而被告却未尽其义务致原告受伤,在这起案件中是存在一定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法院调解被告免除原告就医的所有费用,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