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获得中国新闻摄影金镜头年度最佳新闻照片奖的作品《挟尸要价》,在公众中掀起巨大的感情波澜。该照片素材来源于湖北荆州大学生为救溺水儿童壮烈牺牲一事,而照片中的渔民正在向岸上的师生讨要捞尸费。渔民索要天价捞尸费的举动无疑是在挑战社会道德的底线,违背了我们尊重死者的传统伦理。记者拍下挟尸要价这一幕的瞬间,也记录了中国在社会转型期的另一个侧面。该事件很伤民众情绪,给人带来挥之不去的抑郁。

 

但“挟尸要价”却代表了当前对利益追求的疯狂趋势,是被扭曲了的人生价值观的生动写照。我们对社会价值观的认识,是从曾经的“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中清醒过来的,而一旦明白了发展经济的重要性,就倾向与另一个极端——一切向钱看,为了钱可以不择手段。同样在我们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出现了法律万能论的法律中心主义的倾向。不少法学界人士热衷于探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问题,寄奢望于建构一个万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忽视了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道德体系。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所谓法律万能的论调是无知而且危险的。从五十年代的法律蒙昧到六十年代的法律虚无直到八十年代的法律工具阶段,如今法律万能的神话又开始在当下流行。“挟尸要价”事件中有人认为打捞尸体并非法定义务,故公众无权要求其强制无偿打捞尸体。因为渔民打捞尸体不是法定义务,是道德义务,舆论是维护道德的最有力的手段。如果违反的是法定义务,那就交给法律处理好了,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这种观点可以说是当前许多法律人的通说。              

 

如果我们更进一步探讨和分析上述观点背后的思维方式,不难发现,这种惯于从法律权利出发的倾向与法律中心主义密切相关。比如李银河教授曾经对换偶行为、多边恋情的辩护,教授认为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他们有权利这样做。教授的思维是比较典型的法律中心主义。日本著名的法学家大沼保昭对法律中心主义的特征进行了大致的归纳:首先,社会上作为价值实现手段而重视强制性规范的实现机制和制度性观念的法律;其次,以法为准则的思维和行动方式对社会成员的一般性的思维、行为方式有很大影响力;再次,习惯于从法律、权利、裁判等与法相关的观念和感情来理解社会现状的做法。他还指出,西方社会已经发现,这种事事强调从权利出发的思维方式是从美国个人中心主义发展而来,它引起了家庭温暖、地域连带感甚至社会道德的崩溃,成为犯罪、毒品、青少年不端行为蔓延的原因之一。可以说,“挟尸要价正是在法律中心主义影响下的产物。

 

法律中心主义进而认为国家不应为道德立法,不要企图用法律来推行或者捍卫某种道德,更不要以过去遗留的道德立法强力介入国民的道德生活。这种立场可以用一句话概括:道德与法律无关。笔者对这样的看法持怀疑态度,我们不可能离开道德来界定权利、制定法律。如果撇开道德制定法律,那法律很可能变成侵害公民尊严的工具。法律与道德不能截然分开,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像水与流一样不能割裂。中国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与道德水平不可偏废。早在2006年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其阐述了荣辱观的应有内涵,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时代精神的结合;2009年温家宝总理强调,中国的现代化绝不仅仅指经济的发达,还应该包括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力量。

 

我们当然不能忘掉舍己救人的传统美德,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容忍一个无良的渔民滥用权利,我们应该树立独立的法律意识,在法律中体现优良的传统美德,在道德中升华正义的法律。因此,在今后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不应忽视民众的道德观念教育。只有法德间容,相互渗透和协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切忌法律中心主义才会不断推进社会和谐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