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法院分析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诉前保全难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张大鹏 发布时间:2010-12-09 浏览次数:912
涟水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发现,越来越多的受害人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多种原因导致诉前保全难。
一、原因分析
(一)申请人无力提供担保,造成申请难。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必须依法提供等额或相当于保全财产数额的担保,否则申请将被驳回。但由于此类案件诉讼标的通常较大,申请人往往因无力支付高额的担保而难以获得诉前保全。
(二)被申请人住址不清,造成送达难。通常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住址是由交警部门按照被申请人的驾驶证来确定的,但许多司机长期从事运输工作,住址经常变动。加之许多车辆的挂靠、买卖、租赁关系比较复杂,车辆所有者与实际使用者并不一致,导致法院的保全裁定文书难以及时送达。
(三)事故处理与诉前保全联系不畅,造成衔接难。交警部门扣押车辆和作出事故认定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受害人受法律知识的限制,往往并不知晓如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从而可能造成当受害人申请保全时,肇事车辆已被交警部门放行,肇事司机乘机转移、逃匿财产,导致法院无法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二、对策建议
一是开辟担保绿色通道,关心弱势群体。规范保全申请材料的提交,要求申请人持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保全,为保全的正确性提供保障。同时为弱势群体的保全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对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仅因申请人经济困难而不能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经济困难证明,即可免除相应的担保,尽快实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由公安交警、工商、车管等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车主及司机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保证车辆信息的准确性。同时,法院与上述部门进一步建立完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保证进入诉前保全程序时能及时调取相应的信息材料。
三是加大法院与公安交警部门的衔接联动力度。建立与交警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使之协助法院做好保全措施的实施。建立启动与交警部门的联合告知制度,制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情况确认书、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等,交由交警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行政调解不成时,及时向双方送达,记录当事人信息,告知权利义务,为诉前化解赔偿纠纷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