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法院首例涉及无名氏赔偿保险合同案审结 要赔!
作者:严以刚 陈玉胜 发布时间:2010-12-09 浏览次数:647
近日,建湖法院审结首例涉及无名氏赔偿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某商贸公司保险赔偿金7万元。
原告某商贸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奇瑞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在保险期限内,符某(持合法驾照)于
建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条款中没有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约定,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名氏死亡,经交警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划分事故责任后,向交警部门支付无名氏赔偿款18万元的行为,应认定为其在责任范围内对第三者承担了赔偿责任,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是交强险11万元之外的份额,根据保险的损失填补原则、功能,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作出前述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某保险公司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