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润州:司法鉴定人参加“阳光讲座”
作者:王蒙 发布时间:2012-10-22 浏览次数:401
10月16日,首次对司法鉴定人举办的“阳光讲座”在镇江润州法院举行,全市22家鉴定机构的60多位司法鉴定人参加了讲座。据了解,此次为提高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的讲座在全省尚属首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司法鉴定还原客观事实的能力不断增强,在近年的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司法鉴定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但司法鉴定并不是一把万能钥匙,鉴定市场商业气息浓厚,且普遍存在鉴定程序繁琐,耗时长,鉴定管理混乱、不规范等弊端。
重复鉴定得不偿失
陈仙与张霞是楼上下邻居,今年5月,陈仙由于疏忽忘记关掉阳台水龙头,导致漏水浸泡了张霞家的屋顶及墙面,张霞诉至法院要求陈仙赔偿各项损失计2万元。
案件审理中,双方均认可房屋受损的事实,但对房屋的受损程序及修复费用分歧较大。为此,张霞申请对房屋的受损情况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房屋仅有部分屋顶及墙壁脱皮,损伤并不严重,修复费用并不高。但张霞对鉴定结论意见颇大,认为明显低估了受损程度,坚持对受损情况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修复费用为3800元,而两次鉴定共花费鉴定费8000元。
最终,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判决陈仙赔偿张霞损失3800元,负担第一次鉴定费4000元,张霞负担第二次鉴定费4000元。一场并不复杂的赔偿纠纷,由于双方各持已见,互不让步,导致付出8000元的额外支出。
导致重复鉴定缘由
重复鉴定不仅导致了鉴定费用的增加,还带来审理期限的延长。除了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的鉴定期限延长外,司法鉴定机构本身也会存在超期鉴定的情形,如书写时间类的案件,如果某鉴定机构无法得出意见时,应及时向法院提交退案说明,以便法院重新委托鉴定机构,不因错过检材的最佳确定时间耽误鉴定。
据统计,全国的司法鉴定机构中,国家全额拨款的仅有168件,而自筹自支的有1490个,分别占全国司法鉴定机构总数的7.8%和69.3%。鉴定机构因事务繁忙、人员紧张等原因,出现由一些没有鉴定资质的辅助人员或者是临时从其他鉴定机构聘请的人员来从事鉴定的情况,出现了实际鉴定人与挂名鉴定人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的话,鉴定结论也将无效。
为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性,鉴定机构作为第三方的独立性,司法鉴定机构未经法院组织或同意,不允许私自会见当事人收集材料、组织检验或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检查等。且鉴定人员如果存在回避事由的话,应主动退出鉴定。一旦有违规情形,当事人可以对检验程序提出异议,即使鉴定意见再正确也会因鉴定程序违法而导致无效。
违规鉴定需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人又被称为“专家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诉讼中地位十分重要。许多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鉴定结论,往往是确定犯罪娣人、被告人是否负有责任的关键证据。在鉴定进程中的各个阶段,都涉及鉴定人执业中可能触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委托、获取材料阶段,鉴定人因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帮助当事人毁灭属于证据的鉴定材料,仿造鉴定结论的,都可以构成刑事犯罪。
实施鉴定阶段,鉴定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根据鉴定人的工作身份,分别构成受贿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出具鉴定结论阶段,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则构成伪证罪。
鉴定机构对于送来鉴定的检材,具有保管责任,不可随意放置,如果鉴定过程中因对检材的保管不善而遗失,鉴定机构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从源头杜绝暗箱操作
“此次摇号产生的鉴定机构为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双方对摇号程序无异议的话,在笔录上签名”。讲座的间隙,记者来到润州法院司法鉴定摇号室,现场观看了一起医患纠纷的摇号过程。双方当事人、法官、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鉴定科工作人员五方同时在场,“全面开放、全程公开”,确保了鉴定机构选择头道关口的透明、公正、廉洁。
“85319618,这是我们法院举报电话,如果你们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有任何违规的情况,可以随时拔打电话,我们会及时跟进,确保鉴定过程阳光有序进行”,摇号结束后,纪检监察人员又给双方当事人上了双保险。
讲座结束后,记者随机采访了与会者,“在法医学鉴定中,鉴定结论是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如果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甚至出具虚假鉴定的话,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公正的审判,自己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加强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尤为必要。”某司法鉴定机构参会者表示受益非浅。
“司法鉴定一直广受人民群众关注,我们将所有入册鉴定拍卖机构通过触摸屏、公告栏、直接查询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鉴定过程并进行监督,‘阳光下操作’,确保了司法鉴定的透明、公正、廉洁,让腐败无处藏身。”司法鉴定科科长张世龙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