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擅自将车借给车技不熟的乘客驾驶,没想到却酿成两条人命丧失的悲剧。司机所属的出租车公司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20072月的某天,出租车司机陈某应刘某的要求载刘某一家五口人去刘某的老家。车行半途中,陈某将车让与车技不太熟练的刘某驾驶,自己则坐在副驾驶位置。后刘某驾车,行至某处,刘某的小女儿与小外孙下车。汽车继续行驶至某大桥时,因担心刘某方向不稳,坐在副驾驶位置的陈某猛拉了下方向盘。后汽车撞断大桥栏杆连车带人一起坠入河中。同坐在车内的刘某的妻子和大外孙在事故中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出租车司机陈某所属的出租车公司与刘某等系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出租车公司有保证乘客安全的义务。虽然发生车祸时是刘某驾车,但陈某在营运途中擅自将车交由刘某驾驶,陈某应负一定责任,且陈某在事故发生前猛拉方向盘,也是汽车失控坠入河中的原因之一。陈某所属的出租车公司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后,有权向实际营运人追偿。

 

一审判决后,出租车公司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出租车公司又提起再审,后在法院调解下,出租车公司以一次性赔偿刘某及家人30余万元的方式了结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