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铜山法院少年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校园伤害致被害人精神损害的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了结了争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目前,涉案标的全部给付到位,受害学生精神状况稳定。

 

2008年二月,铜山某中学学生小刘和小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在校发生打斗,后及时被老师和同学制止。但在打架后,小刘出现了明显的精神异常行为,如随意打骂父母、砸毁家中物品等。经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小刘患有精神分裂症,打人事件是其病发的直接诱因。

 

事后,受害人小刘在家人的陪同下将打人者小徐及其就读的中学诉至铜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小徐和该中学承担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铜山法院少年庭法官受理此案后,认真审阅卷宗,依职权调查取证,走访原被告双方的住所地和学校,了解到原被告家庭情况都不好,并且是住所相邻的邻居。对此,铜山法院少年庭多次组织开庭调解,不仅使二方当事人均能充分表达请求,也利于法院了解案件真相。在庭审过程中从邻里关系的重要性入手,对孩子家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调解工作,反复耐心的向双方讲解、释明法律规定,让原告方认识到起诉金额的可实行性,让二被告认识到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最后,二被告分担了一万两千余元的赔偿数额。

 

铜山法院少年庭的人性化调解方式获得了良好的效果,双方孩子家长均表示以后会处好邻里关系,同时小徐的母亲也表示以后也会常去看望受害人小刘,表达了自己和孩子的歉意。同时双方都对铜山法院少年庭设身处地的为双方考虑、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表达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