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撞死自己 一审判决适用交强险赔偿,二审维持
作者:孙宇 杨水芳 发布时间:2010-12-09 浏览次数:708
另查明,孙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欲发动的事故三轮汽车由荀某在被告安邦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孙某因该起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其近亲属三位原告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的射公交认字(2010)第07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定责适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中,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孙某属于被保险车辆之外的受害者,其欲发动的事故三轮汽车在被告安邦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故被告安邦分公司应对孙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按项予以赔偿。被告安邦分公司提出,因孙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故该公司不予赔偿的辩解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孙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1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安邦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予以赔偿。
上诉期内,被告保险公司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而应认定为意外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是受害人自己疏忽大意造成的意外事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诉人樊某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正确,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该事故因孙某一方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孙某处于车下,不属于车上认定,应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