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省高院开发执行查控系统以来,昆山法院积极创新工作模式,组织相关专业培训并全力推进应用,使一些被执行人财产难找的“死案”、沉积多年无法执行的“老案”得以执结,不仅提高了执行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更有效地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至1010日启动该系统三个多月中,共查询1188件,涉及案件99件,查询被执行人137人,保障债权人实现经济利益逾180万元,执结案件32件。

 

躲而不见,难逃查控

 

徐某于200912月因“业务需要,借常老师人民币4000元”。后常老师多次催讨未果,起诉到昆山法院,请求徐某归还借款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但徐某既不答辩,经法院依法公告传唤也不到庭应诉,法院在公开审理后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徐某归还4000元借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740元。案件于2012614日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多方、多次查找徐某财产线索终不见人影、不见资产。71日后启动查控系统后,掌握徐某在某银行有足额存款,遂依法划拔,徐某在终未露面的情况下也不得不履行全部法定义务。

 

远在海南,照执不误

 

林某夫妻俩前两年为做生意借了不少钱,因无法偿还离家出走。4个借贷案件经昆山法院执行立案后,俩人在昆山张浦镇的拆迁房被依法查封。但拍卖房子偿付20多万元债务因程序繁复而耗时、耗力显得“小题大做”。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力,执行员启动查控系统,不仅了解林某在海南某银行有6万多元存款,且掌握了其近期内频繁消费于KTV、各大商场等情况。于是委托海南相关法院代为扣划,半个月后,6万多元到帐。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剩余执行标的将通过拍卖房产予以偿付。

 

补充赔偿,执行没商量

 

201012月的一个晚上,王某横穿昆山青阳路时被驾驶小客车的吕某碰撞倒地,随又被驾驶轿车的黄某碰撞致死,法院公开审理后认定三人分别承担全部损失的27%40%33%。承保两辆事故车交强险的两家保险公司和吕某分别履行各自赔偿义务。黄某在12万余元的赔偿额内仅支付了2万元。而黄某驾驶章某车子,且载章某来昆山蹦迪,故章某与事故发生存在一定关联性,遂判令章某对黄某赔偿12万余元中承担30%的补充责任,即赔偿3.7万元。在认定黄某确无履行能力后,经网上信息查询,掌控章某在太仓某银行有足额存款,于是促使章某履行个人应负的补充赔偿义务。

 

四年老案,一朝执结

 

2008年,小凡因在昆山花桥码头被老胡雇佣的小胡操作吊机时碰撞致伤,遂将两人告到昆山法院。法院判决老胡承担小胡连带责任赔偿小凡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余元。长期在外四处务工的老胡、小胡根本不理会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在昆山查不到相关资产的情况下,执行员多次到两人户籍所在地的苏北地区查询银行存款、房产,均无果而返。村委会仅出具了老胡小胡两人下落不明且家境困难的证明。案件一度搁浅。是“司法查控”系统发现了两人在兴化某银行三个帐户的4.5万元。时隔四年,拿到赔偿款的小凡表示愿意放弃其它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