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父母长期在外地打工,对其疏于管教,17岁的陆某亦不严格要求自己,好逸恶劳,加之交友不慎,最终走上了盗窃犯罪的道路。日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柏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0620左右,陆某伙同顾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作案工具至至启东市滨海工业园振海路南侧联通公司1号通讯基站,撬门入室,窃得“双登”牌500AH型蓄电池12只及部分电线,后将赃物销售给“小兵废品回收站”,得款2000元。至29日期间,陆某先后至园区联通、移动基站内,采取同样的手段入室盗窃作案4起,窃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0473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柏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陆某系未成年人,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