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超市搞色拉油促销活动,年近六旬的马某某去凑热闹,不幸被人撞倒受伤,马某某以超市未尽保障义务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涟水法院一审判决该超市赔偿原告马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01013.2元。
2009年7月26日,被告涟水某超市举办色拉油促销活动。当日上午7点左右,原告买完色拉油,在准备交款时,因现场顾客较多,秩序混乱,原告被其他顾客撞倒。原告住院治疗多天后出院,并被鉴定为八级伤残。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举办促销活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在购物时被其他顾客撞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据此,法院酌定超市承担60%的责任,原告承担40%的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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