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下《房屋买卖协议》并收下定金3万元后,遇到房价大涨,卖方张某便拒绝再以约定的原价出售,多次协商未果后,买方陈某无奈之下将张某诉至法院。日前,金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双倍返还陈某定金6万元。

 

20091111,陈某和张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书香华庭一套商品房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因张某两个月后才能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故购房款在交付房屋时一并给付,签订协议时陈某支付5万元定金给张某。协议签订后,张某随即将5万元交给张某。20101月中旬,陈某找到张某,催促张某依约交房。但此时的金湖房价较去年涨幅明显,不久前还有人出价40万元意欲购买张某的这套房屋,因此张某以房价已上涨为由而拒绝按约定的28万元交易。无奈之下,陈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双方应当依据该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在被告张某不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而其因房价上涨、故对协议当事约定的价格同样应进行变更的辩解已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不予采纳。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