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由于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遂判令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9419,陈某雇佣驾驶员洪某驾驶其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张家港市杨锦公路路口,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刘发云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交警部门经调查后认为,因该路口是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证据,无法查证洪某、刘某是否按交通信号灯通行,无法确定当事各方的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垫付3万元医疗费。经司法鉴定,刘某伤情构成两个十级伤残。为此,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陈某认为应当由法院确定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根据现场证据对事故责任作出无法认定的裁决,陈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在行驶过程中存在过错及违反交通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9万元,陈某赔偿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