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辆到底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这不仅关系到案件的事实,还关系到当事人责任的承担。法院经过调查,通过调解化解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2010131上午10时许,吃过早饭的王老太出来遛弯,当步行至吴江市北厍汽车站门口时,与何女士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王老太受伤被送往吴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该事故是事后报案,无事故现场,因此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2010914,王老太将何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药费3万余元,其他费用待治疗终结后再行主张。王老太认为,事故发生时,何女士所驾驶的车子在冒烟应是机动车,故何女士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女士辩称,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因王老太年纪比较大,不能分辨其所驾驶的车子是电动车还是摩托车,且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也没有明确自己驾驶车辆的情况,因此,自己应承担次要责任。

 

肇事车辆到底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成为本案的关键。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依法调取了双方当事人在交警部门的笔录,因该笔录是事故发生后询问的,且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基本事实及车辆情况陈述不一致,现场其他人员也不愿作证。因此,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何女士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所驾驶车辆为机动车,只能按照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进行审理。最终,经法官调解,双方各负50%的责任,女士赔偿王老太15000余元。

 

承办法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而“非机动车”则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骑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