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常被看做无辜和值得同情的对象,其行为一般不纳入刑法的考量,被害人成为刑法上被忽视的角色。犯罪中可能存在被害人的过错,这已被实证研究所证实。不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而对犯罪人进行定罪量刑是不公正,不客观的。过错视角的引入以及其刑法意义的探讨,对于完善我国刑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被害人过错的概念和特征

 

界定被害人过错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被害人过错是对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有影响的行为,即在被害人过错与犯罪人加害行为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其次,破害人过错是被害人作出的不当行为,与社会道德或法律上的要求相悖的行为;最后,被害人过错还必须是对犯罪人刑事责任有意义的需要刑法进行评价的行为。综上,本文所指的被害人过错是指由直接被害人作出的,对加害行为的实施与危险性程度有影响的,应受刑法评价的不当行为。被害人过错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被害人过错行为是被害人自身的不良行为。首先,过错行为的主体是被害人。行为本身必然由刑事被害人自己实施,他人无法代替。如果被害人有过错,但犯罪者却对其亲属实施犯罪,那么也不影响对犯罪者的处罚。其次。被害人过错的本身,必然是一种对社会公正秩序的违背,可能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章制度的显然相悖.也可能是对社会公序良俗或道德规范的违反,这是其最为显著的表现。但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并非是由于犯罪行为而引起的,也不一定具有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和应受惩罚性。被害人过错不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被害人过错责任也不应该是一种刑事责任。

 

2、被害人过错存在的时间确定性,即被害人过错的产生有一定的时间性。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诱因性过错事实和侵害性事实产生于被告人犯罪行为之前。先有被害人的过错,才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在被害人的过错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产生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之后,由于这种过错的产生才导致不良后果的继发。因此,就被害人的过错产生的时间而言,都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或之后。

 

3、被害人过错与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在存在被害人过错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非常复杂。有时,被害人的诱因性过错事实引起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实施;有时,被害人的侵害性行为激发矛盾,致使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在有的刑事案件中,案件发生之前,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均存在过错,因双方的矛盾激发而导致犯罪结果的产生。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如果有多名被害人和被告人,则被害人过错与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将体现得更加充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被害人过错责任指的是被害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其所实施的不良行为足以诱发犯罪人的犯罪意识,激化犯罪人的犯罪程度而对犯罪人的犯罪所应当承担的原因责任和结果责任。这种责任虽然不会受刑法的惩罚,但却是对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评价的标准之一。

 

二、被害人过错对定罪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可能对于犯罪的因果关系有引起或促进的作用,如果没有被害人过错,犯罪将不会发生或者将不会如此严重,因而被害人过错可能在事实上对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产生实质影响,因此被害人过错可以影响犯罪的成立。例如,在诈骗罪中,当被害人对行为人所提供的事实是否真实已经产生怀疑时,行为人仍然交付财产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呢?德国学者伯恩特·许乃曼认为刑法必要性和该当性原则要求预防社会危害,当被害人有意疏忽自己的利益从而导致社会危害发生时,适用刑罚不恰当。当被害人认识到行为人的主张可能不真实甚至是错误时,尽管仅仅是怀疑,他的利益便不应受到刑法的保护。

 

交通肇事罪也是典型例子。在交通肇事罪中,被害人过错的程度,对肇事者是否“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有重要影响,从而决定肇事者是否成立犯罪。我们可以从被害人过错责任在故意犯罪中的影响和在过失犯罪中的影响两方面加以考量。

 

1、被害人过错责任在故意犯罪中对被告人定性的影响。被害人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直接影响被告人主观因素、行为方式和手段,从而影响对被告人的定性。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仅仅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那么他的行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定性没有影响。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一种具有积极进攻性的,性质严重程度激烈、危害较大的侵害行为,那么这种过错行为对被害人行为的定性就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一种情况,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对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来说,不是正在进行的。即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在先,而被告人的侵害行为在后.此时,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不会对定罪产生影响;另一种情况,当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正在进行时,由于被告人是针对被害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此时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因被害人的过错而使行为的性质发生质的变化。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属于正当防卫。

 

2、被害人过错责任在过失犯罪中对被告人定性的影响。通常情况下,这种情况较为简单,按照刑法理论与实践,只有在刑法分则中有规定的情节,才是定罪情节.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按照刑法分则进行操作就是了。但是,当被害人的过错产生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之后,且由于这种过错的产生才导致不良后果继续扩大时。被害人过错将影响被告人过失犯罪的定性。如甲过失致乙重伤后,乙拒绝甲的救治。致使乙因延误救治时间而死亡。在本案中,乙如果及时接受甲的救治,乙就不会死亡,此时甲的行为构成过失重伤罪,但由于乙拒绝甲的救治,最终致使乙因延误救治时间而死亡。即由于乙的过错。导致不良后果继续扩大,出现乙死亡的结果。致使甲过失犯罪行为由过失重伤罪转化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在量刑情节中,依照情节是否为法律明确规定量刑方向,可以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我国现行刑法目前的所有规定中,存在被害人过错的案件中只有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法定的量刑情节,其余均为酌定的量刑情节。然而,被害人有过错的犯罪案件并非都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对于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不是正在进行的,或者不是一种具有积极进攻性、性质严重、程度激烈的侵害行为的,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均认定为是一种酌定量刑情节。由于被害人过错是酌定量刑情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时,是否从轻处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的做法有很大差异,有的法院实际很少考虑这一情节,理由是包括酌定从轻情节不是法律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不从轻不违法;犯罪就必然要受到惩罚的刑罚报应主义思想的影响;当然也有被害人方面施加的压力,被害人始终认为自己是受害一方,而单从自己的利益出发给法院审判施加压力,如不按自己意愿审判就闹事等。然而,在现行的刑法理论体系内,无法解决被害人与加害人分担责任的问题,因为现行刑法理论是以犯罪人为中心构建的,现行刑法理论孤立地从犯罪分子的角度研究犯罪,片面地以犯罪分子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该处多重的刑罚。

 

鉴此,对被害人过错责任进行定量分析,从而决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对犯罪的人定罪量刑是完全有必要的。

 

在笔者看来,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表现在被害人过错越大,则被告人承担的刑事责任就越小;反之,被害人过错越小,则被告人承担的刑事责任就越大,被害人的过错责任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成反比。具体来说,在存在被害人过错的案件中,裁量决定刑罚时,应充分考虑被害人过错的大小,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决定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如果被害人存在轻微过错即指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存在轻微的过错,而被害人的过错有可能诱发或者引起犯罪行为,对犯罪的发生起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有这种过错的被害人,其行为不属于招致犯罪发生的因素,在这种情形下,不能因为被害人的过错而减轻被告人的罪责。而在被害人存在较大过错的情况下即指被害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存在与犯罪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过失行为与故意行为,且被害人的过失和故意对犯罪的发生起了较大的积极作用。即如果没有被害人的先行行为,被告人的犯罪就不可能发生,或者不必要的犯罪结果就不会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在确定被告人的罪责时,应考虑把被害人的过错作为被告人刑事责任减轻或者从轻的一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