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为期1年的钢材买卖合约,因市场行情急剧变化,买卖双方中途补充协议了2次,最后还是因协议约定不清闹上了法庭。126,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鉴于数次调解都难以平息双方纠纷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被告南通某钢材公司按实际完成的销售情况向原告上海某钢材贸易公司支付销售返奖93万余元。

 

被告南通某钢材公司长期以来一直是国内一家知名钢铁企业的一级经销商,在钢材进货销售方面享受厂家诸多优惠政策。由于销售“门槛”限制,原告上海某钢材贸易公司最后选择了被告公司作为自己的供应商。200812月,基于以往的合作基础两家公司再次正式签订了销售该特定品牌和种类钢材的2009年年度经销协议。协议刚履行不到三个月时间,由于国内外钢材市场行情的急剧变化带来的价格倒挂进货损失让原告公司频频出现未能按约定数量提货的违约情形。20094月,通过补充协议被告公司同意原告公司就未完成销售任务在下一销售月度中分批完成。20098月,还是因价格倒挂市场行情的因素,原告公司又出现了部分月度销售任务不能完成的情形,通过磋商双方再次补充协议约定,只要原告公司完成后续的9-12月份销售任务,被告公司同意一次性奖励原告公司98万元,奖励采取在当年12月份销售发票单价中冲抵方式兑现。然而,就是因这份8月份补丁协议约定不明造成了双方最后还是发生了履行争议。9-11月份,原告按被告核定的销售数量均按约付款提货,唯独在最后的12月份少提了98万元的货。原告认为,根据补充协议98万元奖励可以在12月份销售任务中冲抵货款,故原告没有必要再向被告全额付款,现被告没有将98万元的货交付原告就应向原告支付现金98万元。被告辩称,补充协议约定的奖励是在原告按核定的货物数量和价格完成交易后才能兑现,在交易过程中是不能冲抵货款的,原告没有按时完成销售任务故被告不再支付原告任何奖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补充协议98万元奖励是在双方交易中还是交易后兑现,协议本身约定不清、难以判明,鉴于原告已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理应获得被告的返奖,并按实际完成的销售任务量重新计算原告应得的返奖数额符合双方缔约目的和法律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