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彩礼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作者:于俊 周陈华 发布时间:2011-01-14 浏览次数:855
自周礼将“纳彩”定为婚姻缔结的法定程序后,彩礼这一古老风俗一直延续至今。现今,彩礼虽然不是缔结婚姻的必备要件,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但这一风俗在农村地区仍十分流行,并引起了大量的纠纷,且呈现上升趋势,其主要特点表现在:
一、特点
1,涉案人数多,人情关系重。彩礼的给付并不是男女之间的事,而是牵涉两个家庭甚至两个家族。在起诉时,原、被告一般不仅有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还有其父母,有时还将媒人作为第三人。而订婚、结婚更是一个家族的大事,庭审活动往往有各自的亲友前来旁听、作证。
2,标的品种多,涉案金额大。在彩礼纠纷的标的物中,仅礼金就有“见面礼”、“彩礼”、“开门缝”、“压担钱”等等,其中彩礼礼金一般是28800元、38800元甚至更多,其余成百上千的不等,且有些礼金因为包括订婚和结婚而要给两次。除现金外,涉案标的的品种还包括耳坠、项链、手镯等金银首饰以及名贵衣服等。
3,言词证据多,取证调查难。由于彩礼的缴纳是出于结成亲缘的美好愿望,原、被告在彩礼交接时,一般有双方媒人居中、亲友参与,并不会也不可能出现打收条、留录音的取证活动,导致实物证据很少,言词证据居多。加之亲故关系,一般都是谁的亲戚替谁说话,证据需要补强,一旦媒人不愿或不能作证,使得法院的调查和当事人的取证都变得十分困难。
4,情法异处多,调撤比例低。除了因为调查取证困难造成原告的诉求不能支持外,按照民间风俗,缴纳彩礼的一方如果回绝接收方,则接收方无须退还或者很少退还彩礼,反之则不然。因此,一些被原告回绝的被告则拒绝返还任何彩礼给原告,导致居中处理纠纷的法官十分被动,此类案件的调撤难度很大。
三、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析法明理。在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基础之上,国家应弥补彩礼纠纷法律适用的漏洞,弥合法律与风俗间的隔阂,加强对彩礼这一民间的风俗的引导和干预。还应通过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等各个途径向群众讲法律、明事理,使群众自觉守法、护法。
2,注重舆论宣传,移风易俗。要充分重视媒体的作用,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介,侧重彩礼纠纷解决的宣传,强化引导,加强警示,改变盲目攀比礼金之风,让人们主要注重对方自身的品格、素质、能力、潜力等关键因素。
3,加强荣辱教育,以信为荣。要通过对以80后、90后为主的青年人以“八荣八耻”为重点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让其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诚信待人。认真对待爱情,不随意反悔,也不能因为断绝交往片面不承认礼金等的存在。
4,强化部门合作,共筑和谐。解决彩礼纠纷,要在法院坚持能动办案、注重巡回审理的基础上,发挥村委会、当地政府、妇联等各个组织在调查、调解等各个方面的作用,发挥民调主任、人民陪审员、政府公务员的各自优势,加强合作,优势互补,从根本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