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欠王某借款,约定借期一个月,有欠条一份。到期后,张某未能偿还,王某遂找到张某,由其出具了还款承诺书一份,并由张某父亲老张作为在场人签字。后张某下落不明,王某找到老张,由老张出具了代替还款计划一份,现王某向法院起诉老张,要求老张偿还张某所欠的款项。

 

本案中,老张出具的还款计划系何种性质,是代为履行还是债务承担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老张出具的还款计划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性质,即老张代其子张某向王某履行债务,其只能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债务人存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作为债权债务的当事人,在张某下落不明后,老张作为第三人为张某履行还款义务,王某予以认可,由此可以认定老张是代为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代为履行第三人的老张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由债务人张某向债权人王某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张某并没有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其是真正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还款的义务。老张不是适格的债务人,王某不能主动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故应当驳回王某对老张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老张的行为是一种债务的承担。所谓债务的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其中,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按份或连带承担债务的承担方式称之为并存的债务承担。通常情况下,债务承担的前提是已经存在的债务合法有效且依规定或者约定此债务不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其次,债务的承担须由第三人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这种合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债务转移即成立。最后,债务转移应当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如果是由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债务转移协议的,协议本身即体现了债权人对转让债务的认可,不需要债权人单独进行同意的表示。但如果是由第三人和债务人协议转让债务,则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从这条规定可以认定,债务人可以和第三人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但必须经债权人同意。从债务承担的分类上看,该规定所体现的是一种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由于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有利于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增强债权实现的可能,因此,由债务人和第三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协议可以无需债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告之债权人。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为:免责的债务承担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原债务人不承担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债务人和第三人按份或连带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结合本案,撇开老张和张某的父子关系不谈,老张在没有损害张某利益的情况下,在王某找上门之后,向王某承诺还其子张某结欠王某的款项,可以认定老张作为第三人与作为债权人的王某达成了债务承担的协议,是一种并存的债务承担。老张出具的还款计划系其明确的承诺,表示愿意代其子张某偿还欠款。是否有明确的承诺也是区分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的明显特征之一。第三人代为履行往往是在没有任何许诺的情况下代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因其没有任何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故当其履行不当时,债权人没有权利要求其承担责任。而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既然有明确的承诺,表示愿意受合同的约束,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当作为第三人的老张没有按还款计划履行义务时,王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还款的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