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回报作“诱饵”非法“吸储”集资诈骗247万
作者:邢光武 发布时间:2010-12-06 浏览次数:790
江苏泗洪一无业人员因参与道路工程和开发房地产,采取给付高额利息方式,在泗洪县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在外地承包道路工程、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在社会上多次向他人集资,
被告人王某某,现年42岁,系江苏省泗洪县四河乡无业人员。2008年,被告人王某某因欲在江苏省建湖县搞道路工程、在山东省搞房地产开发需要资金,便采取给付高额利息方式,在泗洪县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人民币143.3万元。其中吸收款部分被偿还。自2009年春节起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在江苏省建湖县、山东省沂水等外地承包道路工程、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在社会上多次向李某某、刘某某等人集资,共骗得104.1万元。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